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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业停产损失: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在内。四、补助和奖励:《征收条例》第...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在实际生活中,农村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比较棘手,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变动大、情况复杂,有的省份和地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审批程序健全,登记档案完备。有的地方在农村用地及建房方面管理混乱、无序甚至无据可查。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认定没有一定之规,而是各地根据权属登记和用地、建房审批的现实情况进行掌握。一般来说,以下文件可以作为房屋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使用:(1)房屋所有权证;(2)宅基地使用权证;(3)农村建房审批表或许可证;(4)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统计、登记。如果宅基地一直在使用,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被依法收回或者更换的话,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证就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是认定补偿的唯一依据。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因此,在征收时并非单纯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补偿,还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比较,看看是否一致。对农村基地征收补偿款的确认和计算,各地规定不同,比如,上海市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就对宅基地被征收时应获得的补偿款计算进行了如下说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一、安置补偿费如何计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目÷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10000平方米)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二、安置补偿费如何发放:1、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应当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统一发放;2、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交付给安置单位;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的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4、如果放弃统一安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土地安置补助费指在征地过程中为了安置以士地为生的农民,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因为征地会导致一部分劳动力转移,需要寻求新的谋生途径,所以村集体就要用安置补偿费来发展生产,安排这此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对于那此不能就业的人员还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偿费谁可以获得: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所谓农业人口,是指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包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和其家庭的其他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与户籍、从事劳动的性质及就业现状等方面有关。对于其中由乡村管理的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些人,如乡村教师等,一般也认为是农村人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要进行建设需要使国有土地,如果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履行征地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才能使用。首先,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其次,在征地批准文件作出后,县级国土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征地不予公告,被征收人维权应注意的事项: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征收方提供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时效性,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满两年未进行公告的批文自动失效。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征收方拿出两年之前的批文忽悠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知道这个批文是无效的,被征收人仍有权拒绝征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房屋交征收机关处理,征收机关据此采取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范畴,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基于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过渡条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获得实际安置之前,双方当事人关于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的具体安排,不同于作为征收补偿主要内容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主要条款,过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知晓征地信息的,尤其是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公告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公告内容都包含哪些,被征收人如何根据公告维护自己的权力等,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而这一法律依据是维护广大被征收人民的知情权,是保障被征收人民根本利益的一把利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内容有:(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之后,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征地批文在征地拆迁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也是拆迁中的核心文件。有没有征地批文是判断当下的征地行为是否是合法的重要因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有征地批文了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合法呢?这里要说明一下,征地批文是有时效期的,征地批文的时效期只有两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两年过了并没有实施具体的征地或是用地行为,那么批准的文件就会自动失效,如果想要再用地就得重新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6
一、什么叫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二、土地征收程序:1、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的老百姓,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安置途径,并告知此时再抢栽、抢建一律不补偿);2、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入户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并几方签字确认);3、县级以上政府召开听证会(听取红线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针对拟征地公告内容是否同意,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此为作出征地批文的必备手续);4、征地批文后的公告(批准机关、文号、字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5、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6、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针对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是否经过三分之二同意);7、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实施征地补偿方案;9、交付土地。三、征地补偿的内容: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四、如何维权:1、针对征地补偿不合理,老百姓不同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内容,确定此地块是否有征地批文、立项、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根据申请回复内容,具体分析立案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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