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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节点一:征地依法报批前,磨刀不误砍柴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条,是不是就意味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是从村民看到征地公告开始的呢?并不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简述为“告知、确认、听证”。在这一阶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关乎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在征地报批前的这三项工作,决定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前提。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农户对拟征地公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也没有土地情况调查和听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而直...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节点二:征收土地方案报批,是否违法用地主要看它完成了报批前的准备工作,下一步征收方就要依照法律规定准备报批所需的文件,以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征地批复。征收方将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针对这一阶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层级设置,不同情况的征地项目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以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广大农民朋友在维权时,要注意征收方是否获得了相应部门合法的征地批复,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征地批复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拆分审批”等违法用地情况,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如果对征地批复本身不服,则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节点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两公告一登记”要熟悉征收方获得了合法的征地批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就进行到了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部分。征收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时间、地点在被征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这一阶段有两个公告必须要有,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先发布征地公告,之后进行补偿登记工作,再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设定了简化批后实施程序的条款。如果报批前征收方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了补偿登记工作,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可以同时进行。当然,无论是否简化了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在此阶段对补偿安置方案或其他问题有异议,或是发现征收方在报批前的工作不合法,依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还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就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申请政府协调和裁决,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里,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补偿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节点四:落实补偿安置,未按期全额支付农民有权拒绝动工用地经过各种程序,到了实际征地阶段后,法律法规对落实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相似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项指出,未按期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主要的问题一是土地补偿费去向不明村民无法获知情况,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迟迟不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损。如果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使用补偿款项的方式有异议,就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无疑是一份极具杀伤力的文件。一旦被征地农民收到它,就意味着自己的土地面临被司法强征的紧迫威胁,土地上的房屋也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被征收人应重点审查什么内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以下三方面条件是否符合是被征地农民维权时的重点审查内容:其一,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即涉案项目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复;其二,征收方是否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即是否严格履行了“两公告一登记”之中的程序步骤;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否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补偿安置,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即钱或者房子究竟到位了没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动向一:多份征地批复,一并公告施行。这种情况无疑是不合法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两公告一登记”所针对的是某一个特定的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每一份征地批复(含先行用地批复)所对应的自然是一块特定的土地,每一份批复之间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包含、交叉的部分。具体的征地范围,被征收人有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登录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来获取勘测定界图或者征地红线图,从而进行准确的界定。实践中,在同一乡、镇、村往往容易出现“多份征地批复,一并公告施行”的情况。这从客观上导致了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程序性权利的减损,简化了征收方本应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也自然削弱了相关规定的监督功能,而只给征收方省了事。而且,这种情形之下一般征收方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确切证据,勘测定界图怎么要都不提供,事实上存在“少批多占”的重大嫌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动向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意见收集和听证在很短时间内密集完成。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依法公告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在一天之内公告、产生要求听证人员名单甚至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这无疑是极其不正常、令人瞠目结舌的“高效率”。据常理判断,任何听取意见、要求听证都需要一定时间的思考和行为,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干完所有这些事儿,除非这些程序是在事后被人为“做”出来的虚假内容!这种情况下,我们主要审查征收方能否依法提供听证笔录。如果没有听证笔录而只有一份参与听证人员签名的名单,则造假的可能性很大,毕竟只有一堆签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动向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兼管拆房。顾名思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所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强制被征地农民交地的,而无权对地上的房屋采取任何动作。因为基于《物权法》的原理,地和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地的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老百姓有的是使用权;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属于老百姓的!且实践中房和地的权利人并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交地针对的对象未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践中,一些地方热衷于作出所谓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来为法律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扩张效力”,决定中往往连土地带房屋一并“决定”了,这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广大被征收人要留意查看所收到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一旦牵涉到房就要提高警惕了。毕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身不具有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效力,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动向四:补偿安置没有具体项目说明,只存在“一口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请注意,这里规定的可是“各项费用”,而不是征地补偿款这一项费用。故征收方若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合法,就必须证明征收所涉的各项费用均按时足额到位了,而不能仅仅只给一个数字。《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也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费用的收支状况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农村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实践中,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举证证明“补偿安置到位”这一事实时仅提供一个“征地补偿款共计5万元”的数字,具体这5万元都是什么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各是多少全都无从获知。律师认为,这不叫“补偿安置足额到位”,因为被征地农民仅凭这一个数字根本无从进行监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般国家在征收宅基地的时候,是按照计算公式来计算补偿费用的,其中宅基地补偿公式和房屋补偿公式都不一样,具体如下: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2.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需要注意的是:户均安置面积,按照一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则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一平方米幅度内来确定具体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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