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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早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拆迁案件一直不断,政府为了完成征收指标、产生政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钉子户”以及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搬迁的被征收人采用停水停电的方式来完成强拆工作。这个时候,被拆迁人怎么办? 1.保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作为老百姓,手无寸铁,遇到强拆的,不要硬碰硬,以免造成生命的损失。保留证据,拍照、录像,都能作为以后维权的材料。2.寻求专业律所,进行法律咨询由于这样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等等一系列法律专业知识。普通人不懂法,可以找专业律所来进行法律维权,获得相应的赔偿。3.向有关机关申请查处被拆迁人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电力税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之规定(部分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认为,用于拆除违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作出的后果仅仅是违建房屋被拆除,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而不具备任何惩罚性。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采纳这一理论,这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予以注意。《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到这里广大被征收人不难发现,这个程序的内容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是大致相似的,当然也存在细微之处的差别。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裁判这类案件的适用法律尚不统一,有这样用的也有那样用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拟征地知情权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收土地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拟征收土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是开展具体土地征收工作前的法定程序。否则,项目就会处于“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状态下,农民面对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既成事实再来维权,难度就会大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拟征地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村委会、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隐患。这里面有基层政府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同时也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我国在保障征地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当被征地农民无法在征收程序的“上游”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时,那么在“下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伊索寓言》中有“狼和小羊”的故事,小羊讲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非常适用于征收领域:水是从你那边流到我这边来的,而不是从我这边流到你那边去的。水弄脏了怎么会是我的问题呢?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行政告知与行政决定,系两种性质、程序、效力存在显著差异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言之:(一)从性质上看,行政告知本质上是一种通知,是行政机关在实施效力性行政行为前,应当作出的程序性声明,其目的是提醒行政相对人可能需要面对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外化,其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满足可诉行政行为的要求;(二)从程序上看,行政告知一般为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告知是可有可无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说明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笔者以为,此处“告知”应为书面告知,即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所要面临的行政处罚类型、原因、处罚措施、听证权利等内容进行说明;(三)从效力上看,行政告知并无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行政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行政告知的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和取消而无确定力,行政告知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无拘束力,行政告知行为理论上不产生需要遵守或服从的有效行政行为而无公定力,亦并不使行政主体产生行使行政手段的权力而无执行力。综上所述,行政告知与行政决定存在实质上的不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状资格: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其三,乡(镇)农民集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综合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成建制撤销的应由谁起诉,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权利承担集体财产产生的相应义务,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该如何处理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即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由征收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就地上物损失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费发放流程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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