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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土地补偿费有哪些?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二)征地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视情况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一、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那几项?按照《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费用。1、费用内容。(1)费:指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等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租用土地费,耕地占用税,用地图编制费及勘界费,征地管理费等。(2)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3)拆迁补偿费。(4)复耕费。(5)耕地开垦费。(6)森林植被恢复费。二、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可以扣除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一、土地补偿: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征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一)(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二)(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青苗补助:(一)征地拆迁费用的范围包括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二)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三)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四、附着物补偿费:(一)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地拆迁费用的范围包括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在耕地上是不允许建设房屋,如果建设房屋就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是违法行为,建设房屋需要在宅基地上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房屋、挖矿、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不管你是在自己家的耕地里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耕地,只要土地证件上的使用性质为耕地的,建设的房屋都是违法的,属于违建。所以,要在耕地上建设房屋不用考虑太多,只要土地证件上的用途为耕地,建设的房子就是违法建筑。已经在耕地上建设房屋的怎么办?早些年很多人都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可能房屋面积不大,对于这种应该怎么办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批准或者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获取批准,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耕地,并限期拆除违法房屋,大概表达意思是说在耕地中建设房屋就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利强制拆除违建房屋,并且还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坟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整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占用耕地建房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会受到处罚,不指望在拆迁中获得补偿,不被罚款就已经很好了。看了那么多,想必很多朋友已经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也提醒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朋友,如果被发现了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除,收回土地承包权。难道就没有别的情况能在耕地上建房吗?所有情况肯定不能一概而论,肯定有特殊情况...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地批文。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直接推平毁坏,用来搞建设,也没有国务院的批文。这是违法的。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在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由于征收方已经违法征收了,你还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提出合法的诉求,那么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就是市县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权力。是征地工作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但不是批准单位。土地征用的核心权力还是在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虽然不能再没有批文的情况下进行征地,但是它又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通常来看,一般是规划部门和城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部门抽调人手,联合组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拆迁办或者征收办公室、征收指挥部等,来具体开展征地工作。有时候,征收方也会把权利下放给街道办或村委,但必须有严格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如果没有这些严格合法的流程管控,就会出现大量违法征收和强拆,伤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征地补偿不合理,征收指挥部也解散了”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着。在征地工作完成后,这样的联合办公室就会取消。有的当事人在征地结束几年后,才要求走法律途径起诉征地指挥部,结果发现指挥部早已人去楼空。因此当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尽早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指挥部解散后,我们还可以就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争取合理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征地活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我们口中的征收方。也是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记住,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法定时效,通常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总的来说,承包地能不能建养殖厂需要分情况:在基本农田上是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可以建养殖厂,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永久性建筑物或构建物,还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一、审查征收方:第一,要审查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是市、县政府。只有市、县政府才有全作出征收决定,乡镇府、市县政府下属的各部门均无权作出征收决定。第二,要看征收的目的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了如下规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针对上述规定提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要检查其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过听证会?第三,是否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评估活动必须是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势必要求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入拟征收范围做现场调查。第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公告,企业是否行使了提出意见、建议权,企业对征收方案不服时,要求听证,征收部门是否受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征收程序就是违法的,企业可以要求复议或是提起诉讼。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性文件:根据国家发改委...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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