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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条例中并没有写明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些地方是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有的却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那么,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应当更符合协议的公益性质。从字面来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我们习惯上说民事诉讼的时候经常说‘诉讼’,需要说清楚的时候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按这个道理来讲的话,民事诉讼比较符合一贯立法的逻辑,但补偿协议通常带有公权性质,要以民事诉讼来救济的话对老百姓不太有利。在拆迁律师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应文明的具体表现,更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是申请人公开的制度。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了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百姓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首先要甄别的是拆迁方的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征迁公告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地批文等。如果没有那说明对方是违法征收,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些重要的信息很多相关部门都不给公开,最终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关于征收土地的,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是公开的重点。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意见》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村委会或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根据以上依据来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行为,其他部门都无权私自做出征地的决定。也就是说,村委会及镇政府是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审批的。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征就征。二、村委会或镇政府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地?对是否有权组织实施征地,法律上也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此来看,土地征收经过了法定的批准之后,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镇政府及村委会也是无权私自实施征地行为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催告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搬迁期限后,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行政机关依法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履行的行为,仅仅是对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重复告知行为,并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二、公安行政作为:征迁中,被征收人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征地告知书,就是征地报批之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3、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5、征地补偿方案: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均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次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所补偿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法律依据是有区别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590号令。对于补偿,依法规定的两种方式是产权置换及货币补偿,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除考虑房屋构造、面积、建造的时间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会很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的可参考当地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过各个地区对征地拆迁补偿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实际中一般是1:1.5的较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忽略了拆迁的合法性,只是一味的问补偿标准。关于征地拆迁,首先我们要确定的就是征收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违法征收现象频繁的出现,且普遍出现在农村、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当中,让不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征收方常见的违法现象都有哪些呢?无征收公告:在实施拆迁之前,征收方需要贴出公告,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开拆迁的用途、面积等,同时还有一些各种拆迁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拆迁补偿安置地点、补偿方式以及拆迁时间等。对于公告内容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的查看,如果被征收人没收到任何文件或是看到公告,就要实施拆迁的则属于违法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维权措施。拆迁主体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法律依据来看,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在实践过程中呢,拆迁主体不合法已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先搞明白谁才是拆迁主体,谁才是真正能够实施拆迁的,在拆迁之前可让他们出示相关证件。先拆迁后补偿:征地拆迁一般是因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的,因此为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的,必须要通过合法程序,如取得被拆迁人同意,给予被拆迁人合法的补偿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即便是商业拆迁,也必须要与房屋产权人谈妥达成协议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在《...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一)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二)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三)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四)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八)补偿安置的措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二、...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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