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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征地补偿务必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已然可以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基本的保障,把失地农民妥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与社保体系。《决定》中有明文要求,需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针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能够通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在城市筹划当中,当地人政府应该把因为征地从而形成无地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就业体系,并且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筹划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时候,当地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者是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针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该异地移民安置。同期,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征地所形成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征迁中,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牵涉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的公平以及公正。但是在征地当中许多被征地农民会遇到和自身土地面积相同,甚至是更小的,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远高于自己。这一类征地拆迁当中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适用,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明文规定,组织村民会议来讨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负相关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将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进行责令改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目前农村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承包地、宅基地为代表的农村集体土地,另一类则是以国有农场为代表的农村国有土地。一、政府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前提1、《土地管理法》我国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有讲到,耕地是不可以闲置的,如果个人有出现闲置耕地的行为,并且抛荒弃耕年限已经达到连续两年这一硬性规定,那么村里的发包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将该地块收回。另外对于已经办理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地块,闲置一年以内的,村集体或者原承包户需要对这块农用地恢复耕种,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要缴纳闲置土地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当地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注意是无偿收回,政府不用给村集体和承包户一分钱!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政府是可以收回宅基使用权的。(1)成功申请到了村里的宅基地后超过2年没有动工建房;(2)本身有宅基地,但是由于老旧而申请“拆旧换新”,但是报批之后不愿拆除的;(3)由于农村规划建设需要整村搬迁,成功搬迁之后,村民原来的旧宅基地;(4)违反土地相关法律政策非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对于承包合同到期而没有交还的承包地,以及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该承包地。此外,对于因国家公共、公益性工程需要征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也可以收回土地,不过需按照相关...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在农民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后,在一段时间内是属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如果是这样,政府是能够回购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宅基地本身的质量也有要求,主要包括:1、宅基地上的房屋质量以及装修都比较好;2、宅基地本身安全牢固,没有出现凹陷、地基不稳等问题。对于这一类房屋,目前有试点地区的做法是通过政府回购之后对房屋进行重新修缮,然后用来安置特殊贫困群体,类似于“安置房”、“廉租房”的概念。具体操作流程上一般是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和村集体完成退出手续之后,政府再从村集体手中回购这些符合要求的宅基地。不过这种情况下政府回收的价格一般不会太高,除非是邻近城市的城郊地带,且有快速发展之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综合当前各试点地区的做法来看,主要有:1、复垦作为新增耕地对于退出了的闲置凋敝了宅基地,如果能够达到复垦的标准,则可以进行耕地复垦,然后作为新增耕地进行集体分配或者用于当地的耕地占补平衡。2、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有的地区是将农民退出了的宅基地用来发展乡村旅游,包括民宿、休闲养老、农产品加工、文化教育等,可以采用村民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分配方式可经由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3、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如果当地有建设项目需要,可以将退出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就地进行项目建设,征收的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4、政府回购。综上所述,对于已经退出的农村宅基地,政府是可以进行回购处置的,包括其他处理方式在内,核心点都在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农增收”,相信在今年年底试点结束后,对于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问题,很快就会有答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1、征收流程: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来看,如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那么是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的。(1)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前张贴拟征地公告;(2)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被征地人:对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并制表签字;(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上报;(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批准后,在村里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的需要召开听证会,无异议之后进行报批;(6)村委会+被征地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8)被征地人:领取补偿款后按期交付土地。2、补偿事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部分地区还补偿社保费,具体参考当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1、征收流程: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来看,如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那么是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的。(1)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前张贴拟征地公告;(2)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被征地人:对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并制表签字;(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上报;(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批准后,在村里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的需要召开听证会,无异议之后进行报批;(6)村委会+被征地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8)被征地人:领取补偿款后按期交付土地。2、补偿事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部分地区还补偿社保费,具体参考当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申请信息公开保护知情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职权机关在征收时应当公开关于征收决定、征收批文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可知,行政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职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公开却不予公开或逾期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职能机关的相关责任。(二)行使参与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的听证程序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均是被征收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在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村委会、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相关异议的,可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则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行政复议救济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可知,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一、务必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这是征地的时候,当地政府必须要主动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当中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定法规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用,若是不能够让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能够增加安置补助费用。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提升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有明文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采用切实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同时《决定》当中也提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让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若是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目前不能够让被征地农民保持着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当地政府就能够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相应的补贴。由此,国家级法律要求,征地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并且需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出现了因征地而形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的情况,是国家以及法律都不允许的。二、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务必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已然可以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基本的保障,把失地农民妥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与社保体系。《决定》中有明文要求,需要妥善...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一直以来,某些地区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情况,大量的存储土地,但是却因各种原因并没有开发利用,从而造成很多耕地被荒废。因此,如果想要再次征地的话,应该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不过再申请建设用地时就存在限制。律师认为,如果允许批准文件可以延期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土地处于闲置、荒废的状态。因此在征地批准文件到期后,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前不久有当事人咨询说,拆迁方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这个还有效吗?遇到这种情况,kainuo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征收。近年来,我国闲置土地的问题非常的严格重,很多老百姓的地在被低价征收以后,并没有完全的征用或是根本就没用,都处在一个荒废的状态下,耕地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地的老百姓相看着自己的地被荒凉着,却不让耕种,相信他们肯定非常的心痛。对此,如果在您的身边有这种情况,老百姓可根据上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举报,然后申请复耕,重新获得耕种土地的权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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