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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怎样选择由被拆迁人自己确定。一般来说选择房屋置换的是附近地段拆多少就补偿多少,如果选择房屋的话升值空间会很大,虽然近期的楼市再严调控的控制下房价不再像以前一样直线上涨,但房价上升只是迟早的事,所以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选择房屋置换是稳赚不赔的。但同时房屋置换也存在很多弊端,大多数地方都是奉行先拆后建的,在一些大规模的征收中,被征收户虽然签了协议,但是拆迁后房屋仍然没到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房屋置换也很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比如很多地方不给办理权属证件、各方面和拆迁之前讲的都不一样等,所以房屋置换后续是比较麻烦的。而货币补偿不会像房屋置换那样存在差异,货币补偿协议中是写明补偿多少,征收方就一定要付多少,而且它的履行较期短,会很快就能拿到钱,不会出现后续的纠纷。虽说没有房屋置换后续那么麻烦,但货币补偿最大的缺点就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选择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但往往评估补偿的价格会偏低。两种补偿都有利也有弊,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如果选择房屋置换,建议在协议写得越详细越好,任何小细节都不能放过。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就要多警惕一点了,如果评估或者补偿的价格不合理,一定不要签协议,要多多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免吃亏。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首先,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在拆迁时,会分别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补偿。但是我们知道,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所以宅基地的补偿也归集体所有,农户是不会拿到这部分补偿的。而房屋的产权都属于农户,所以房屋的补偿归农户所有。其次,房屋的补偿方式也有两种。一般来说,在房屋拆迁时,农户可以选择置换补偿,或者货币补偿。置换补偿是指政府重新规划安置区域,按照你原有的房屋面积来折换一定的房屋。货币补偿,就是按照补偿标准,以房屋面积来补贴相应的补偿给你。而货币补偿在具体补偿时,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安置费以及附着物、蔬果树木等相关地面设施的补偿。第三,其他事宜。不同的房屋类型,在补偿时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平房与楼房,在补偿时标准就是不同的,具体差异在每个地方也不一样。基本来说,只要上面几点弄清楚了,关于宅基地的补偿也就有了清晰的思路。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虽然有大方向的政策规定,但具体还应该以地方所实施的标准为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农村和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的确不同,这是由于农村和城市在自然资源、功能、区位、人口等方面有诸多不同,显而易见的不同是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方式、消费水平不同,房价不同。城市房屋拆迁的现行规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现行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具体而言,二种地域的拆迁补偿标准分别如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补偿下列项目:(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 补助和奖励。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性奖励等。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来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其他类型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是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制定相应的修正系数来确定,具体可以查询当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般而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宅基地的补偿,一部分是房屋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非住宅所谓非住宅房屋一般是指用于办公、生产和经营的房屋,主要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用房等。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非住宅就是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改非”房屋。当然,前几种房屋在性质认定及补偿上一般不会发生大的纠纷,纠纷大部分发生在“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的认定上。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实际已经明确对住改非房屋参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的标准。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构成: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即因为拆迁征收使被拆迁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其实就是利润损失;二是因拆迁而发生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该包括:1.设备、生产成品、半成品的搬迁运输费用及损坏费用;2.设备、仪器等搬迁过程中的损坏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用;3.因拆迁停产停业而发生的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4.因企业停产、倒闭及解算而发生的员工的安装费用;5.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的租金差价及违约损坏赔偿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空口无凭的协议书:在征收时,开发商往往会把补偿协议说的天花乱坠,怂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签字,有一些受不住诱惑的被征收人,经过这几句怂恿就在方案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开发商经过一些“特别条款”,改变了征收补偿额度,这一下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在此告诫大家,拒绝口头承诺,不签空白协议。二、附着物的补偿款问题:经常有被征收人打来电话问我们,地上的附作物有没有补偿款,于是我们意识到了偏远地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可能把地上附着物给排除在外了,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是有补偿费的,且这些补偿费是归它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被征收人所有。三、拖欠补偿款为何频频出现:被征收人已经签完合同后,征收方会迫不及待的来破拆房子,于是就出现了房子被拆完了,但是征收方认为房子测量有误,借用一句俗话就是,征收方想“空手套白狼”。即使现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种事情也是屡次出现,现在拖欠租金的行为国家严格禁止。甚至有些开发商拆完之后跑路的现象多有存在。如今我国已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这一法律法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非法”征收方的侵害。四、主体的适格性:现...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依法强拆”即司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二、所谓“非法拆迁”是指在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则是典型的非法强拆。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限期拆除决定却直接拆迁的,也是属于非法强拆。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面对非法强拆,作为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第一点,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第二点、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具体: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不要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根据实际权利保护的经验,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必须仔细审查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二、拆迁方没有当场签字盖章,之后合同被篡改了:拆迁方经常承诺需要回去把拆迁方补偿协议盖章为由,承诺盖章签字之后会将整个协议交还给被拆迁人。当协议退还给被拆迁人时,双方签订并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与原始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化,拆迁方修改了拆迁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拆迁人很难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已经被拆迁方做了修改。这也警告我们,当拆迁方提出这种要求时,我们应该谨慎,全力要求现场签字并盖章,然后把自己的那份协议好好保存。在双方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留当事人约口头定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内容可见上方猫腻2)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做好准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开展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是否公告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行政机关。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该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公布。因根据公众意见而修改的公告也应及时公布。3、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预签约)?根据上文所述,土地预征收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遇到了土地预征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到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补偿方式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首先确定您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拆迁奖励措施必须基于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以上。因此,在您想要奖励之前,您必须先考虑协议中以白纸黑字写的赔偿总额是否是合理的市场标准价格。如果不合理,千万不能搬迁。2、先补后迁的法律法规、优先拆迁奖励的政策。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意见稿提及,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该条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你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3、千万小心高额拆迁奖励里面的陷阱。如上所述,拆迁奖励费只是为了奖励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合作,而且不会太高。如果拆迁方给予的拆迁奖励措施过高,被拆迁人必须保持警惕。这里面肯定是有“陷阱”的。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轻易拿这个很高的拆迁奖励,必须静下来认真想想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到达什么地步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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