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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法律讲究证据,在拆迁维权时尤其如此。征收案件中,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要能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要能拿得出证据来。律师告诉大家,想提高补偿,被征收人需要收集好这四类证据。只要咱们被征收人能够提前知晓征收方的违法点,及时存留证据,在后期维权的时候也就能够游刃有余,占据谈判的主动地位了。一、征收中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拆迁方发布的盖有公章的公告、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这类文件也是我们被征收人能够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收集存留好。具体的文件主要其中包括征地公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这些文件一般都会张贴在当地,我们可以提前选择拍照的方式保存下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走法律途径时拿得出确切的证据,方便取证维权。因为个别地方的征收方在将公告文件张贴后又很快取下,只是做做文件公开的“样子”,其实很想在征收时浑水摸鱼,同时不给被征收人留证据。二、房屋土地证件,可反推“违建”不合理:只有合法的土地房屋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而能够证明咱们土地、房屋合法的证据,就是老百姓自己手里的各种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没有这些证件,就会给征收方违法征收的“借口”。征收方通常会直接给你按个“违建”的名头,拆掉你的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我们的被征收人往往会觉得征收补偿方案太少而拒绝签署方案,从而导致行政强拆。但是其所谓的行政强拆是对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程序取消,合法建筑的强拆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违法建筑是需要经过行政强拆的,但也是需要合法程序的!即便是违章建筑,如果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强拆,那就是非法强拆。行政强拆: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其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拆的对象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相关调查部门登记是否入户登记了?如果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入户登记,但已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相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并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3、征收决定是否公告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相关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4、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您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并且是自愿签署协议并提供银行卡或者存折账号,这种情况下,补偿款是打到您的账户单,然后进行所谓的“强拆”但是后者一般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另一种情况是,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如果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相关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应当与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5、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什么,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什么样的补偿比较好?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农村建设住房需要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规定的标准。我国土地少人口多,农村耕地资源很紧张,所以国家为了减少建房占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实行一户一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户多宅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家里一户多宅的情况一定都是违法的吗?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导致的一户多宅是允许的。国土资源部曾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作了规定,也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一、成年子女建婚房。农村家庭可能子女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结婚或其他原因出现住房需求,住房不够于是另外建了新房,这时可以办理分户解决问题。《通知》中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同村流转住房。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目前存在买卖房屋的情况,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承租、买受方式取得宅基地。流转买卖中,双方均应是本村村...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四种情况决定了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拆迁补偿:律师整理了下,发现有四种情况下,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是否能从娘家获取土地补偿。第一种情况:户口并未迁移出去。那么外嫁女还是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第二种情况: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村内。如果在男方那边还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外嫁女的原村土地会保留,是有补偿款的。如果重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自动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办法拿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啦。第三种情况:外嫁女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法律规定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征地拆迁时是可以拿到征地补偿款的。第四种情况:外嫁女转为非农业户口。是没有任何土地补偿款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什么叫做土地预征收(预签协议)?预征收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预先征收,在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简称“预签协议”),即所谓的“预征收”。有一些地方研究出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最直观的看,这种“模式”打乱了《条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顺序,二、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宅基证的房子是否无赔偿? 不是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子补偿是两码事。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被征迁人的福利,房子是被征迁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补偿可以没有,房子补偿一定是有的。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农民和拆迁方必须达成一定协议才会拆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会针对农村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学习一下相关法规,提出合理的拆迁诉求,尽量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对农村存在的这种情况,在土地确权时也制定相应的确权标准,如果被征迁人的房子己经确权,被征迁人尽管放心好了,如果被征迁人处还没有确权,被征迁人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对照,做好拆前补办手续等准备工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棚户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四类。有很大一部分,是人们常说的城中村。二、棚改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房屋经过评估确定其价值,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参照附近地区的商品房的价格。2、产权置换。选择房屋置换的,必须是相同地最低也需要保证原有的被拆迁房屋平米数。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城中村,城乡结合,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三、棚户区改造要注意的事项:1、未经过登记的建筑和空地也要进行补偿。2、参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3、必须注意安置房屋的建筑质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民只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征收的时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征收拆迁的相关信息由政府机关主动进行公告公开。所以征收的时候村民会看到以下的公告:一、征地公告:征收农村土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需由当地市县级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具体内容包含了以下三种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批准文件是农村征地的唯一合法依据,征地机关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则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征地的批准用途经确认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商业开发用地。再者,征地范围、位置的公告是被征收人确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属于被征收范围的重要依据。2、公告补偿与安置事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公告上载明的土地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各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涉及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则不得低于各地具体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而人口安置涉及为失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为失去住房农民进行妥善居住安置。3、办理补偿登记及交地的相关事宜。征收土地公告的尾部为办理补偿登记及交地的相关事宜,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并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事宜与征收人达成协议(常见形式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人应当落实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被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征地补偿方案需经过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包含的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去开发的土地补偿费用归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需要村委会通过民主决策,制订分配的方案,然后遵循方案发放到村民手中。如果村民对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或对发放的数目有任何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或区县行政机关对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乡镇区县责令村委会改正。如果乡镇区县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令职责的话,村民可以提起乡镇区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虽然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但并不意味着村委会的行为不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村民对村委会行为不信服的,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内部权利救济机制进行维权的同时,也可以去申请乡镇行政机关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从而纠正村委会危害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乡镇行政机关不履行他的监督责令改正职责的话,村民也可以向乡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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