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5318-6190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周六至周日:13:00-22:00
万典讲堂
一、城中村土地所有权一般会比较复杂,有以下三种情况:1、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即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土地性质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土地大部分被征用,较常见是承包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未分配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像农村宅基地等部分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二、城中村改造常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常见的商品房开发供地模式为:第一步,政府征收土地;第二步,政府负责平整土地;第三步,政府将土地挂牌出让;第四部,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办齐手续,施工建设。(采晴整理0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征地纠纷分类: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二、实践中,征地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解决征地问题的关键,既不是征地款直接支付,也不是提高补偿标准,而是如何制约强行征地,真正的制约征地方的征地权力,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集体土地形式: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集体所有基本上可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其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二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三是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二)集体土地用途及政策:《土地管理法》中列明,土地的用途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农用地的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保护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建设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本村公共和公益设施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使用本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外,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建设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后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三)法定程序: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组卷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第六...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2、关于入赘婿的问题。对于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户籍仍在当地,且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问题。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5、关于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问题。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6、关于进城打工人员的问题。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7、关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书四方案”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包括地类、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资金情况等。征收土地方案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征地总费用、权属状况、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供地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总用地面积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如何获得“一书四方案”呢?是否应该公开?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过,我们应当注意,要想获得“一书四方案”应当是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才能申请公开,项目刚刚开始申报或者在审批过程中,此类文件并没有确定实施前,不能申请公开。二、“一书四方案”公开责任主体是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应在用地批复之后,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一、小产权房,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或者原属于当地村民的集体安置房、福利房。小产权房不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情形;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具体可以分为3种:(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不过只有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可以购买,非本村的市民不能购买;(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3)各类农业园或养老院的别墅。二、小产权房产权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小产权房购买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小产权房始终存在产权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文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部下发的通知: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罗伊·格鲁特曼在《律师和贼》中说:“一名律师是一套餐具,比如一副刀叉。无论上次谁用它吃饭,都没有什么关系,只要在两餐之间进行充分消毒即可”。所以说,律师和其他职业没有什么两样,那些认为律师很有钱,律师有口才,律师很自由,律师很潇洒的说法,无疑是对律师生活的不了解,对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现状的不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应具备哪些能力?  能力一,“定心丸”。在征地拆迁这一敏感的领域,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往往是出于不对等的平台之上。面对拆迁,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多数被拆迁人都会显得慌乱而无措,对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更没有明确概念。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这些被拆迁人往往会听从外界建议,但是这些不专业的建议不仅不会给被拆迁人带来帮助,甚至会混淆被拆迁人的视线。此时,拆迁律师扮演的就是一个“定心丸”的角色,他们除了对法律有着自己的理解,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会使他们对安置补偿的合理性问题给出一个敏锐、准确的判断。因此,有了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依靠,被拆迁人自然会减少处理问题的慌乱之感。  能力二,“军师”。因为征地拆迁本身程序性很强,所以处理这类纠纷往往比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更为复杂,通常一个案件要启动十几个程序才能实现维权目的。此时,只有准确判断启动何种程序、何时启动程序、如何应对每一步法律程序的处理结果,才能进行系统的安排与筹划,维权步步为营,最终形成一个完美的程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8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