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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 “以租代征”常见的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二、“以租代征”会触犯哪些法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如何获得“一书四方案”?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过,我们应当注意,要想获得“一书四方案”应当是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才能申请公开,项目刚刚开始申报或者在审批过程中,此类文件并没有确定实施前,不能申请公开。“一书四方案”公开责任主体是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应在用地批复之后,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很多被征地拆迁者在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的时候都不知所措,更不知道,更不知道到底补偿多少才算是合理合法的,完全凭着自己对房屋的新旧以及土地的损失进行估算。同时,也不了解征地的法律程序以及流程,严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导致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流失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一书四方案”更是了解的少之又少。“一书四方案”是什么呢?“一书四方案”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包括地类、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资金情况等。征收土地方案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征地总费用、权属状况、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1、付费有偿使用:随着“一户一宅”政策的严格执行,国家就开始积极探索超占、多占以及“一户多宅”问题的付费使用,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由于历史问题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导致的一户多宅问题;而如果是农民朋友新建房屋存在超占、多占以及“一户多宅”等问题,在符合建房规范的情况之下,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在接受处罚之后,则能够继续付费使用超占、多占宅基地!2、交回宅基地获得补偿:目前国家为了积极推动农村“一户一宅”工作的开展,减少宅基地资源浪费,国家更是出台了宅基地复垦补贴和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农民朋友可以将多余的宅基地有偿退出交回给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复垦,从而可以获得国家予以的相关补贴!3、强制拆除,收回超占宅基地:强制拆除主要是指农民朋友由于违规违法等问题出现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或者一户多宅等问题,同时随着“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出台之后,许多农民并没有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房屋修建,而是在建房过程之中违规违法超占、多占宅基地,并且不愿意接受国家的处罚,那么这部分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强制收回,其超占部分上的建筑物也将会被拆除,符合规范的宅基地则能够继续使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一、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公房与私房,有什么区别?公房,顾名思义就是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产房不同于私房在于其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是一种公有住房,即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二、公房以产权人为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别: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在拆迁补偿方面,我国对公房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一、北京市:北京市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主要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但购买行为应当在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公房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拒绝按照房改的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于是否购买租赁房屋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在拆迁补偿方面,我国对公房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上海市:上海市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主要源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其中对于公房的补偿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公式,对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同)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家里建房,找的是隔壁村的工程队,也没啥资质。现在发现大梁建歪了,整个房子看着都别扭,可能还有安全隐患。能要求他们赔多少钱?可以要求他们重新翻盖吗?依法理分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在性质上接近于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瑕疵及其严重程度,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这位朋友认为,房子大梁建歪了,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维修或者进行重建。至于工程队是否有资质对本案的影响,《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也就是说,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要结婚了,但村里不批宅基地,实在没地方盖房,可以盖在自家田里吗?肯定是不可以的。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同时本村也有空余宅基地可供申请,但村委会却不批准,可以向乡镇政府进行反映。(来源:中国乡村广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一、“统一规划建房”的两种执行方式:一类是由国家统一建房;另一类则是国家划定集中建房区域,由农民朋友自行建房,由此可见农民朋友可以自行修建房,但并不是所有农民朋友都能够自行建房。二、两类人将不能够建房:1、已经在集中安置区拥有住房的农民:“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方式有统一建房安置和农民自行在建房区建房安置两种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规定,农民选择在统一建房安置之后,将不能够在自行修建房屋,同时如果农民选择自行修建房屋,也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建房范围之内,否则将会属于违规违法建房,将会被拆除。2、将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农民:现阶段许多农民朋友将户口迁入到城市,并且将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给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有偿退出交回了农村集体组织,此类人群也将不能够在自行修建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将宅基地流转、转让、有偿退出之后,将不能够在重新宅基地修建房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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