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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31
    近日,我县发布《关于更新永嘉县基准地价的通告》进行全县范围基准地价更新。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及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办【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适时更新我县基准地价水平。二、出台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适时更新我县基准地价水平。三、起草过程2017年1-2月收集基础资料和相关底图,并实地调查样本。2017年3-4月进行内业资料处理及初步成果形成。2017年5-9月初步成果进行完善修改...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资金筹集方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二、调整标准与待遇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总额为79800元(其中:政府承担26340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 2019 . 05 . 31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与依据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文件要求,调整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保障金待遇。二、该制度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民缴费总额为79800元,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665元/月。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现调整为 170元/月。2.基金筹集:政府承担26340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 53460 元。(采晴整理)
  • 2019 . 05 . 31
    年    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元)财政补贴(元)应收总金额(元)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534602634079800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499002458074480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463402282069160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427702107063840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392001932058520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356401756053200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320801580047880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2851...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一、统一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含)以下...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嘉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实施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8号)、《温州市人民...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永嘉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嘉县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公有住房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公有住房的失管、漏管和错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强直管...
  • 2019 . 05 . 31
    为深化永嘉县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服务于城中村改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整合以往各类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促进公有住房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充分发挥改善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双重作用。同时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公有住房管理体制,建立公有住房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公有住房的失管、漏管和错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将其持有的产权出售给单位职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支持单位职工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单位和职工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公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
  • 2019 . 05 . 31
    近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把平屋顶改为坡屋顶在本细则中简称为平改坡。因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屋顶平改坡急需,以及原平屋顶住宅存有渗漏、平屋面隔热差现象,结合我们楠溪江建筑风格要求按坡屋顶实施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主要依据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阁楼即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不计房屋层数;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其建筑面积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
  • 2019 . 05 . 31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永嘉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计收土地出让金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已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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