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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公众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征收程序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的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拨付监管的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本条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相比侧重点不同。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事项,是对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予以规范,保证被征收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可以通过哪些权利救济...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对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的前提和基础。调查登记情况对确定征收补偿至关重要。为准确评估房屋征收补偿的成本,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一般情况下还...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十三条,主要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方式选择、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争议处理、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迂与临时安置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作了规定。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在第一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入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等...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释义】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同时,应当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实践来看,在所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的是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群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房屋征收的补...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也是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职责所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部分是本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弥补原拆迁条例强调市场化补偿、忽视对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问题。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二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制...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办法和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条所称类似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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