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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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征收行为,切实保证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