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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内容可见上方猫腻2)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做好准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开展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是否公告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行政机关。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该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公布。因根据公众意见而修改的公告也应及时公布。3、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预签约)?根据上文所述,土地预征收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遇到了土地预征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到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补偿方式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首先确定您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拆迁奖励措施必须基于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以上。因此,在您想要奖励之前,您必须先考虑协议中以白纸黑字写的赔偿总额是否是合理的市场标准价格。如果不合理,千万不能搬迁。2、先补后迁的法律法规、优先拆迁奖励的政策。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意见稿提及,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该条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你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3、千万小心高额拆迁奖励里面的陷阱。如上所述,拆迁奖励费只是为了奖励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合作,而且不会太高。如果拆迁方给予的拆迁奖励措施过高,被拆迁人必须保持警惕。这里面肯定是有“陷阱”的。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轻易拿这个很高的拆迁奖励,必须静下来认真想想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到达什么地步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给的的补偿款太少:首先,农村拆迁补偿远远不能与城市房屋相提并论。更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开发商现在很聪明,他们不会直接给钱,而是采取安置一套房屋和购买社会保障的形式。最后,农民可以得到的补偿款少之又少。二、生活成本变高:农村拆迁后,土地被占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他们住在一个统一的安置社区,用来种植自己的土地,有食物和蔬菜,现在有必要购买所有的日用品。家庭开支增加了很多。三、与原有生活出现了大的改变:土地被占,房屋被拆除,拆迁户的生活都没有原来稳定,以及消费观念也出现了改变,这与原来的生活完全不同。很多人都拿到了一部分补偿款,先买一辆汽车,甚至买更昂贵的车,真的没有收入来源来供养豪华车,只能眼看补偿款越来越少。以为在拆迁以后能成了当地的地主。一年或几年之后,才发现什么都没有留下,甚至最后的土地也消失了。失去土地后,一些家庭的焦急搬迁促使他们寻求一条前进的道路,所以做企业,做企业就像创业,九人死于生活。大多数人都会血本无归。(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况):(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二、听证由谁来组织?实施需报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如: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三、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最后,参加人员须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的听证笔录上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四、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由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等主体强拆违法: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强拆被取消”,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或者开发商实施的行政强拆是违法拆迁。二、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严格:实施强拆是在区、市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执行,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三、证件不齐全的拆迁违法: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例如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四、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五、拆迁的方式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六、拆迁要有合法保障: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拆迁方必须要做的: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被拆迁人必须不能做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线最长不得超过1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征收拆迁是关乎被征收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当然希望拆迁补偿越多越好。实践中,邻里间的补偿款数额常会相差很大,原因是因为被征收面积大或人口多导致的吗?实际上,拆迁补偿到底和户口有关,还是跟面积有关?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补偿中的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选择货币补偿,便无宅基地和安置房补偿,直接用钱补偿。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也就是给安置房安置。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依据土地房屋的面积,和户口人数无关。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3种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样,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为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也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说,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都与户口没有关系,都是依据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所以,房屋面积越大的,拆迁补偿费用也会越多,不管户口上有多少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且拆除前必须已经进行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就已经拆迁则违法。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根据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此本着为民的态度,在因公共利益拆迁时,应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进行拆迁。二、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拆迁已经对被拆迁人造成心灵上的伤害。而若再对物理上的伤害,更不能体会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的原则。最起码应保障被拆迁人以前的生活水平,降低了水平则是违法。三、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值,我国土地近些年房价上涨太快,拆迁时按照以前的价格补偿,不具有合理性。而且可能促进贪腐的形成,加剧被拆迁人的生活压力。因此低于周边市场价值则是违法。因为根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拆迁一般程序,1、纳入年度计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进行洽谈,现场勘查。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具体工作计划。3、外业入户评估,公告一定期限,制定合理的方案。4、业内结算。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报告给当事人。7、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8、把报告归档。这个程序中必须保持公正性、透明性、为民性。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程序越来越被重视,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保护被征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户与政府的力量还是有悬殊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如果补偿太低,为了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应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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