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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做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因此,如果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其他民主自治方式进行表决,排除了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虽然这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但是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不能获得支持。迁出农村户口的在校学生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而且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无房无证原则上是拿不到补偿的,但是也不一定,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上面建造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如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遗弃。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被收回了,房子不在了,这样遇到征地问题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以下案例,可供参考:实践中,曾有当事人打电话咨询律师:自家常年无人居住、房子已经坍塌的老宅基地被邻居给侵占了,还在上面盖房子,要他们停止建设拆除房屋也不听,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在这种情况下,先去当地村委会或大队询问一下,看常年空置的宅基地是否已经被村委会给回收了。如果房子只是暂时无人居住,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在遇到拆迁问题时,是可以获得和有证房一样的补偿,只是会缺少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为并没有需要安置的人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被拆迁人应收集的证据:(一)主体资格证据:主体资格信息是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据。如: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有的是继承房产没有过户,那么要提供户口本,关于继承的相关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主体资格信息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搜集,几乎每家把这些东西都保存的很好。有的人会问,我这些东西不全怎么办?没关系,有多少提供多少,律师接手后会告诉你还需要哪些资料。(二)拆迁程序证据:程序证据由拆迁活动开始至结束的一系列证据组成,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安置补偿细则或者办法,一些地方还有各种通知,这些东西尽量保存好,实在没有的要向周围的邻居复印一份。同时在听证、协调等程序性上要注意对方所写内容,自己的主要内容是否已经记录上。(三)搜集实体性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有的房屋在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进入强拆,如果能把强拆过程录音录像最好,同时要知道迅速向110报警,出警不出警是公安机关的事,报不报警可是你自己的事情,同时也别忘了保存证据。二、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1)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2)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1)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2)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当地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3)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当地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当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当局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当局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拆迁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助。在该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该费。由于拆迁人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费: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购房补助以及过度费和奖励等1、宅基地补偿一般参照征收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亩地一般也就几万元;2、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是地方当地根据重置价制定的,一般一平米也就八九百元到一千元左右;3、购房补助按人口进行,各地规定在每安置人口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以便于被拆迁人有能力购买安置房,很多需要自己贴钱的;4、过度费按照月租金计算。二、国有土地补偿:国有土地补偿就相对简单明确,主要就是按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房屋面积计算房屋补偿标准,当然还有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那是小头。具体标准应该由依法选出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也有过度费以及奖励等补偿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2、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3、重置价。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在城市房屋征收中,房屋价值评估环节是最直接影响补偿数额核心的环节,但也是存在问题、陷阱最多的环节。因为被征收人对评估不熟悉,评估报告的“专业性”也就因此被忽视了,逐渐演变成评估师怎么评自己就得怎么拿着。而事实上,评估报告虽有较高的专业性,但也并不是非常难懂,发现问题也不是难事。仅仅需要被征收人掌握一些技巧,辨别出常见的陷阱并不在话下:1、看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如果是让我们自己选了,不管是采用投票、抽签或其他形式,那就比较放心了;如果自始至终都我们都没参与,而是冒出来一个评估机构上门就评,那么程序违法就是必然的了;2、看评估人员是否上门入户勘查。上门入户评估是法定的环节,如果评估人员都没见过就收到了评估报告,那么这份报告肯定是人为杜撰的,程序和实体肯定是违法的;3、评估报告外观很重要。虽说“以貌取人”不靠谱,但凭外观也能做出初步判定,判断其合法性也有一定的依据,一份合法的评估报告要包含的内容非常大,绝非是三五页纸所能涵盖的。如果看上去很随意、草率,甚至就一张纸,那么这样的评估报告必然是不合格的;4、看评估的方法是否合理。最简单的,城市房屋拆迁,通常采用市场比较法,这是较为准确、客观的,不用不行。而市场比较法在报告中是要体现出来的,如果翻了半天都没找到,则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征地时这四个文件一个也不能少,以此可以判断征地的合法性。一、征地告知书:进行征地报批前需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征地告知书是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公布的,往往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告知书,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一般从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不予补偿。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如今我们说到“拆迁”,指的往往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指2011年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定义的“拆迁”,还囊括了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俗称的“新条例”)实施以来重新定义的“(国家)征收”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进,名目众多的拆迁项目在全国各地发芽,“拆迁”的内涵又被进一步扩充。其中有一类许多被拆迁人朋友都听过,但很多人并不了解的形式,就是律师今天要重点解析的“腾退”。一 依据不同:通常我们所说的征地拆迁,由被征收土地性质的区别,分别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前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之外,新的征地拆迁项目都应由国家和政府主导和组织实施。“腾退”项目则不同。它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征地拆迁,根据可考依据,“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法规规定,后被乡镇政府扩大利用,使得许多的集体土地都被以“绿化隔离带腾退”等名义征收拆迁。因此,如今存在的多数腾退式拆迁都在努力回避《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束,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二 性质不同:如今常见的“腾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上文我们提到的绿化隔离带建设腾退,实践中多由开发商主导实施,但地方政府往往在整个腾退项目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二,...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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