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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是必须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公示的。如果没有进行公示,那么征收程序上肯定是存在违法。这两份文件一般是在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官网或者社区村委会等比较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公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征收公告:通常包含征地公告和拆迁公告。征收公告一般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示,而且征收公告里会载明征地批文的文号,征收项目名称,拆迁范围等内容。(二)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含此次征地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人口等重要内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补偿方案是极其重要的一份文件。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制定的标准有异议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信很多被征收人明知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但却不知如何去获取征地拆迁违法证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保障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一)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第三章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获取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同,赔偿和补偿的意义其补偿范畴也是有所不同。一、概念不同:国家赔偿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国家补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导致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弥补制度。二、适用法律不同:国家赔偿需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补偿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三、前提条件不同:国家赔偿一般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直接损失的赔偿,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国家补偿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性质职权时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四、发生时间不同:国家赔偿的发生时间即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后进行的赔偿;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当地行政机关行使职能进行的强拆强征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国家补偿的发生时间即在损害产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害产生之后;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当地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当然补偿标准也应当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五、法律规定不同: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遭遇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毁坏的屋内物品,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需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长远生计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大部分的征地拆迁项目都会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房已成为大势所趋。然后层出不穷的安置房给大众的第一印象就是,质量不如商品房。因此在拿到安置房之前,被拆迁人会有担心:“要是这房子质量不过关,怎么办?”房子质量不达标,有办法解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相关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按法律规定,保修期限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竣工后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内,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或施工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进行维修工作。在保修过程中,所有的修理费用均由建设责任方承担,并且如相关质量缺陷导致了财产损害,责任方也应当赔偿。另外注意,如果您的安置房真的出现质量问题,首先拍照取证。拿着证据要求维修赔偿,即使建设方不愿承担,也可以借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一、不能随意去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的安置补偿协议即是我们通常说的合同。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二章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人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生效。很多人被征收人在咨询的时候,说签订协议的相对人不识字,不清楚合同内容等说法一般是不成立的。所以,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去签字。二、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如果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还能不能提高补偿?这也是目前很多被征收人想要了解或者是想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章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可以作为无效合同。虽然法律上规定如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难去举证这一点;除非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当时签订协议的环境。所以,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是很难去提高补偿的;除非掌握了非常有力的证据,把之前签订的合同定为无效合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内容:根据现行的拆迁政策,农村房屋在遇到拆迁之时,给于拆迁户的补偿主要有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含地上的房屋、树木、水井等),以及过渡费、搬迁费、安置费等内容。而其中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补偿的。二、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1、原来居住在农村,后来搬入城市居住:建设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论你搬入城市后,宅基地归属如何,对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补偿,是不影响的。《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农村拥有一处房屋,那么即使你后续居住在城市,户口也迁出了,基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你是有权利获得补偿的。2、继承所得房屋:自己是城市户口,能否基于继承,获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呢?可以的。农村房屋也是遗产的一种,《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项“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可以看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而且这种继承不论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有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也可以理解为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也就是证据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你为了胜诉而对强拆照片进行失真的处理,比如说将不在强拆现场的某领导PS上去,那么对于诉讼,反而是不利的,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面对有可能被强拆的情况,提前将房屋情况拍照留存证据,以证明在被强拆前,存在房屋,以及证明房屋的装修情况。家里一定要留人,如果真的遭遇强拆,才能收集到强拆现场的第一手证据。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合法性,简单说就是采取到证据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举个例子,如果你想取得某某拆迁负责人的录音证据,你可以将其请到家里喝茶聊天进行录音,而不可通过酒局灌醉录音,更不可通过武力威胁录音。而你有什么证据一定要在委托律师的时候全部出示,否则如果等到举证期限一过,如果法官不予采纳,那么你的证据就发挥不了作用了。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在房屋拆迁中,我们经常和当事人交代,要拍到强拆现场的人以及车,以支持后续的诉讼。而不能等到人离开现场,再去网上查找相关人员的照片,因为,从网上找到的人物图片,如果没有别的证据支持的话,和案件是没有关联性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近年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划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以及随之的关闭、取缔禁养区内养殖场。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实践中,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所谓的政绩,又避免对禁养区的养殖户进行经济补偿,便采取认定养殖场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手段,先行强制拆除甚至偷拆后,再以养殖场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为由,意图达到不予行政赔偿的目的。与此同时,有些法院为了配合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连认定违建的程序都来不及完善、行使的时候,便充当行政机关的“帮手”,在判决书中载明养殖场建筑物系违章建筑的情形。这无疑是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受害人在事后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时埋下的一颗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只有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换言之,即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损害的是受害人的非法权益,受害人仍然是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的。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和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所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均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由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因此行政复议成本相对较低、期限较短。而复议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同样直接产生“胜诉”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少当事人会将行政复议作为首要选择。复议决定在结果上可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能维持原行政行为,还可能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或复议申请。通常意义上当事人“败诉”需要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不同复议结果对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要求不一,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久远,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又在不断更新补充,两者之间的尴尬在于不少司法机关一看到行政复议决定便自觉代入格式条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正诉求置之不理,要求当事人变更被告或者将当事人指引到错误的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经复议后行政诉讼状的撰写通篇都是知识点,稍有不慎很容易踩雷,这需要对案件侧重点进行把握。因此,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操作,以免误事儿,因小失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1、房屋所处的区位: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是处于深山偏僻之处,还是处于城市之中,对于房屋本身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在对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会考虑周边房屋的整体区位价格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很多情况下,对于土地的补偿款是拿不到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国有划拨。如果你的房屋处于农村,那么你的补偿就不仅仅是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了,农村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集体土地,是能够拿到土地补偿款的。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最值钱的,因为农村的房屋毕竟不如城市区位价格高。但是如果你的房屋属于城中村,那么无疑是非常值钱的。为什么呢?因为城中村的房屋有很大的特殊性。房屋本身所处周边价位高,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那么你既能基于房屋拿到补偿款,又能够基于土地拿到土地补偿款。2、房屋被征收后的用途:房屋被征收之后,是用来修路,还是用来房产开发,还是被规划入新的城市规划区。这对于你房屋的补偿是有很大影响的。因为不同的用途所获得的财政资金是不一样的,应该说最值钱的是被规划入新的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因为被规划入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正常情况下能够主张按周边相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补偿。所以在征收的时候,被告知补偿款极低,并且不给你征收方案的书面材料之时,你得注意是否因为你当地补偿较高,而对方刻意压低。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项目的真实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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