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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关于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收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收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收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收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收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收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每公顷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4.青苗补偿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收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其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一般也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计算,有一些很难计算平均年产值的,则可以参照相似的土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专门作出规定。二、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主要是为稳定城市郊区菜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关于征收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按城市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每征收1亩城市郊区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万的市缴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缴纳3000—5000元。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地的开发建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二、《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定制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民协商或按“市价”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这样即使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收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补偿的办法,应当按原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费。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禁养区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养殖的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于在指定范围内的区域禁止进行禽畜养殖;对于范围内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本文主要介绍后一种情况,即禁养区内的禽畜养殖搬迁、关闭是否应当进行补偿?补偿的话,能获得多少补偿?一、哪些地区是禁养区:《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因此,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区进行养殖,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二、禁养区搬迁、拆迁有补偿吗,能补偿多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获得补偿。具体...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土地征收补偿如何申请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目前,许多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二、土地征收补偿申请裁决要提交哪些资料?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意见书;4、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协议双方: 甲方:XXX村委会,住址:XXX,XXX 法人代表:XXX,职务:该村主任 乙方: (农户名),住XXXX 甲方为加强新农村建设,根据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村庄布点规划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议,订立如下如下协议:一、收回使用权土地的面积及位置:被收回土地共 亩,位于大路口自然村西,314省道南,东起 ,西到 ,南起 ,北到 。详见测量示意图。二、收回使用权补偿费及安置:1、根据省、市和XXXZ政府相关政策及双方当事人协商,甲方按照 元/亩(含收回使用权补偿费、人员安置费、青苗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2、甲方负责给予乙方 , (共两位)按照 元标准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随时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让出。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共同遵守双方约定,违约方按协议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五、付款方式:协议补偿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支付。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和镇农经站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见证方(盖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甲 方: 【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 方: 【土地使用权人】甲方根据宣城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 【坐落】的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特签订本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土地使用权人: 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坐落: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证号(批文号):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二)土地用途: 用地;(三)规费缴交情况: (四)抵押查封情况:二、补偿约定:(一)补偿内容及依据:经甲乙双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 等,结合 【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 亩,补偿单价为 万元/亩,总价为 万元。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补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计 万元。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万元。【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上述补偿款共计约 万元。(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在 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 万元分 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视具体情况分期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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