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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一、常见的以租代征形式,有哪些?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二、对强行占地,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其次,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国家会给承包户发布一个新的证件,并且证件上登记经营权的所有人,有家庭成员和户主的关系,总之分得很详细,而土地确权也是按照户口簿的人口为基准的,外嫁女也可以土地确权吗?这时外嫁女能不能土地确权,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外嫁女的承包地还在娘家,并且婆家那边没有承包地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二是,外检的承包地在婆家,但是娘家已经没有土地的话,是不可以在娘家这边确权的,这个主要是看承包地在哪边,然后就在哪边确权就行了;三是,就是不管是婆家还是娘家都没有承包地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外嫁女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取选取一方承包地,然后就可以土地确权了。综上所述,并不是人们心中认为的就是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其实在婆家和娘家都是可以土地确权的,这个是取决于外嫁女的个人意愿,如果还没有土地确权的,就要抓紧了,毕竟时间相当的紧迫。(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规划部分的常设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第一,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抗辩。“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假如之前被拆迁人已经过于违法建设的题目,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第二,从“一事不再罚”角度抗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划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第三,从处罚时效长进行抗辩。《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第四,从法律合用上抗辩。如前述,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分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第五,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抗辩。  (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一、要讲法:依法维权,依法沟通,这是在征收领域必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的大原则。即使征收方存在一些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也绝不可“以违法对违法”,随意进行“私力救济”,而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弱势群体的权利地位,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对于违法强拆、逼迁、断水断电、违法评估、“以拆违促拆迁”“协议欺诈”等常见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一要有能力辨识、意识,二要能够作出正确的即时应对,确保自己不落入违法囹圄之中,三要具备事后进行法律救济的理性思路。而倘若被征收人自己就不懂法,不了解法律法规中对我们有利的规定,那么就只能在程序中“任人宰割”“唯命是从”了,其最终的补偿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二、要讲理:所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是基础,合理性也应当同时具备,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也是如此。对于被征收人一方而言,就是要确立客观理性的补偿目标,放弃“拆迁暴富”“漫天要价”的无谓设想,在征收方能够接受,情理法能够支持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补偿权益。实践中,要价过高的被征收人,往往最终是不能如愿的,这是一个被无数案例所不断证明的事实,绝非人的主观意愿所能左右的。要价过高,很容易令征收方丧失协商的耐心进而招来强拆。再比如征收补偿中的“补助”“奖励”,有与没有也是一个主要依据补偿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加以规制的事情。被征收人可以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予以主张,譬如主动申请相关的居住困难保障,争取多获得一些补助类的补偿...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房屋的拆迁补偿,很多时候是“谈”下来的。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最后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也会不一样,甚至差距巨大,这就是“谈判”的结果。然而,在这谈判过程中,会牵涉出征收方很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言不合,拆迁方就开始偷拆、强拆、逼迁;或者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来协商;还有利用亲属的工作调动、孩子的学业变迁为筹码进行协商……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出来的结果,严格上说来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这一方面是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会严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费用。但即使是这样,征收方依靠行政强权也会贯彻实施下去,那被征收人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协商谈判该怎么办呢?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只有依靠法律诉讼进行维权。因为只有法律能制衡行政强权,在收集到征收方违法行为的证据下,进行法律诉讼,能为被征收人争取到主动和平等的地方,在双方平等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协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被征收人的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一、警惕被忽悠:在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中,相信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这样几种情况:(1)被要求签“空白协议”、被村委会代签协议、协议签后协议原件被拆迁方拿走只留复印件;(2)奖励搬迁、早搬迁早奖励、越早搬迁奖励越高;(3)房屋的作价评估由拆迁方一手包办;(4)到手的安置房与原先合同协议签订上的房屋的面积、位置、质量等严重不符。上述种种情况都实实在在的出现在很多被拆迁人身上,让被拆迁人遭受很大损失。这些情况的一个共同点都是被拆迁人禁不住拆迁方的“忽悠”。比如“空白协议”:拆迁方的套路是:“现在因为某种情况,还不能填写内容。但你放心,只要你签了协议,我们会给你多少套房、多少安置费”,一些被拆迁人就很天真的相信了拆迁方的话,签了“空白协议”,殊不知在签了字的空白协议上,拆迁方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了,但肯定不会按照“说好的”来写了。所以,对于这些情况,律师要告诉的是:对于拆迁方的任何一句话,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的相信。一切的行为操作都要严格根据白纸黑字的协议来进行,每一步征收操作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切不可只听拆迁方的“片面之词”就作出任何决定。二、要学会正确维权:正确维权,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因为对于有强大公权力支撑的拆迁方来说,只有法律是唯一能抗衡拆迁方的武器。而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被拆迁人想要争得合理补偿,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权。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避免采用...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1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以上内容必须完整、缺一不可,凡是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缺少上述要素的,都是违法公告,您可以拒绝征收。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还能怎么办?在方案征集意见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不满意,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申请听证,只要您申请了听证,国土资源局就必须组织听证。您提出的意见以及听证情况是要一并报市、县政府批准的。市县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就开始组织实施。如果市、县政府批准的方案没有采纳或者没有完全采纳您的意见,您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也就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来裁决。当然,如果您既没有申请协调,也没有申请裁决,最终,征收方给你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这个时候,就只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提高补偿了。没有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但是实践当中,...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0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地批文”后,征收项目才能合法开展。无批文的项目被称之为“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是典型的土地违法现象。1.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上是依据“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作出的。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但如果在征地报批前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时已经登记完毕,那么也就不用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当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也就是报批时组卷上报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9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强调一定要书面告知到户,而不能仅仅告知到村委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一步骤十分重要,其告知内容其实就是之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被认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开端。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一步骤实际上与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作用相似。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计算问题贯穿于整个征收程序的始终,实践中一些地方不补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一书四方案”。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
更新时间: 2018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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