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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谁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农民,不知道这种土地规定可不行!3、不同类型的土地: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首先,拆迁需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国有土地,那就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如果是集体土地,那被拆迁企业需要了解的就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比如: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因为征地拆迁往往涉及到政府,被拆迁企业要想在征地拆迁中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比如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由于很多企业的厂房都是租来的,所以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补偿的分配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要把有关的事项都记载全面。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具体的交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是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首先,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目前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可以自己选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协议约定的越详细对自己日后维权越有利,尤其是要注意拆迁人不履行责任时候的处理方法的约定。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意识,往往直接签订了拆迁人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了,但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所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那就要注意看它是否合理,必要的时候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最后,要提醒的是签订协议前后都不能掉以轻心。签订协议之前被拆迁人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避免拆迁人以查看为由扣押导致日后维权出现困难。所以在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必须保管好自己手里的证件,如果实在需要配合,那可以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复印件。除此之外,签订协议后也得保护好协议的原件。有一些...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书四方案”,这些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拆迁是否合法,也从另一个方面能影响到被拆迁人是否能够拿到合理的补偿。“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上需要写明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等。而农用地转用方案需要写明地类、准确的转用面积。补充耕地方案需要写清楚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以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和补充耕地地块情况等等。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无权属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费用综合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及安置途径。供地方案主要是写清楚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批准一致的建设项目的全称、申请单位和总用地面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三、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这样的地方生活与生产设施比较简陋,治安状况较差,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隐患,因此需要改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写明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即便是“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地的时候,在娘家的地也不能收回。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款规定,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意思也就是说,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年龄大小,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得在证书上一一列明。这个规定也是从侧面保证了农村妇女的权益。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为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数量,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永久使用权,无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原则上无权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转让和买卖。但是,由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密切相关,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买卖的,而我国又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也就是说,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与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关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实践中各地的规定,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标准等确定。例如,深圳。当政府市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房屋时,如果能够根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则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利润标准,则按照上一年度同类行业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利润标准,或者按照同类房屋的每月市场租金计算利润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第二,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同时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营业地点需要一致,则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例如,哈尔滨的房屋征收工作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就是这样的。第三,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件来决定补偿。例如,巢湖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第四,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如是否沿街、所在楼层等。楼层越高,补偿的越少,可能就会按照住宅性质补偿。例如,庆元县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沿街房屋9米以下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超过9米部分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沿街房屋多层均用于经营的,第二层可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均按照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注意一:村委会不是政府,不能征收土地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推选村委会主任,村主任带头遵守、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国家各项政策,组织村委会对村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如农林牧副渔),调解民事纠纷,解决村民面临的难点问题、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要求并反馈给政府单位。关于政府,目前有五级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国务院),村委会不是政府,它仅仅是一个服务于本村村民的自治组织,权力也是非常有限的。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无权征收土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的征地过程中,通常扮演的是协助者的角色。如果村委会虚构征地事实出卖土地,或者以租代征,则是违法的。注意二:村委会无权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上面已经阐述,村委会并非政府,其可以配合张贴相关公告等,但是绝对无权发布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无权进行征地批复。注意三:村委会无权自行制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尽管村委会实行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享有自主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的某几个成员就可以自行决定土...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1、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由于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妥协。在这里告诫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其次,就是实际逼迫性,譬如被征迁人所熟悉的断水、断电、断路,砸门窗,骚扰恐吓;二是“柔性”的,譬如臭名昭著的“株连式”,以及各种花样繁多的“处罚程序”。不过无论哪种,被征收人原则上有一步是必须要走的,就是运用法律武器怼回去。2、补偿协议不够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让律师介入其中,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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