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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国家无偿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建设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本村农民提出申请,然会由村委会在集体建设用地中划拔。二、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条件: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住宅房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1)符合条件的本村农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合格的申请人下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3)村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审查后,上报乡镇政府;(4)乡镇政府审核并确定用地规划范围后,报县国土局初审;(5)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6)经县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房屋可能就属于违法建筑。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条件:第一,出让人需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宅房屋。第二,买受人与出让人处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买受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第四,买卖必须征得集体组织的同意。第五,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买卖转让。综上所述,农村村民无权将农村宅基地或房屋出卖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否则买卖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产权将不能过户,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是无效的,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买卖...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事,不得逾越,否则即是违法。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到村委会打着“旧村改造”、“自主改造”等名义,强行要求村民限期腾地、拆房,以达到“快拆迁,少补偿”的实质目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法,广大被拆迁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村委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力边界:《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结合以上规定可知,村委会仅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自治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而在征地拆迁中,...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11年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各地的政策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住改非”。一、是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直接认定房屋的经营用途。当然,如果经营餐饮行业,还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石材加工等制造行业的还需要环评手续等。二、是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认定。一般来讲,只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需要按期向税务机关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就是说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缴纳税款是息息相关的。如果有完税证明则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用房可以认定为”住改非”。三、是依据出租协议等手续认定。一些房主房屋可能比较多,自己不愿意经营,就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或居住,这就需要根据房屋租赁(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的发票等认定;如果房屋出租后,承租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仍然需要营业手续等。四、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认定。一些房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并未办理相应经营手续,则可以根据其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五、是根据经营的时间来认定。如果房屋一直用于居住或闲置,在政府决定要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后,房主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再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则不能认定为”住改非”。(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首先,被拆迁企业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次,对于评估的程序法律上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比如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机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最后得出的评估报告上需要写明被评估对象、评估实物的状况、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价格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事项。接下来,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企业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评估完成之后,会有一个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拆迁企业对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首先,了解拆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打仗讲究知己知彼,拆迁也是一样。弄清楚谁是拆迁主体,拆迁的原因是什么,拆迁规划的项目是什么,相关部门下发了哪些重要文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被拆迁农民自己的权益。实践中有很多拆迁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因为老百姓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所以通常会比较懈怠,不能及时做出决定。一般来说,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至于拆迁的重要文件,主要是说有些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其次,想要拿补偿就得知道相应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制度设计破解审理困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条规定将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立法上补充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关于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观点立场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按照实体从旧原则,该无效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只有行政诉讼法修法颁布施行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才适用无效的规定。因此,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只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被强拆之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一、谁可以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对赔偿的机关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在申请赔偿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首先,在房屋征收拆迁之前就要保护好自己所有的证件和权属证明。实践中有一些拆迁人比较狡猾,他们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收取证件,等到被征收老百姓想维权的时候手里没有原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里所说的证件指的是宅基地证、土地证和房产证等,如果实在拒绝不了拆迁人的请求,可以给他们复印件,原件一定要保存好。其次,在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老百姓也是有很多救济的办法的。比如在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发布之后,是可以及时的反映自己的意见的。一般来说,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拆迁是关乎被拆迁人生存的大事,所以很多被拆迁人都非常在意安置补偿,但是由于种种限制,被拆迁人往往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决定,也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拆迁律师提示您,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参与听证是很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而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虽然嘴上说是误拆,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误拆都是故意的强拆。因为拆迁涉及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双方的利益又不在同一个方向上,所以双方很容易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旦双方因为补偿问题僵持不下,强拆,就是拆迁人打破僵局一个强有力的出口。但是我国法律是不允许针对合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所以很多拆迁人为了加快进程就用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躲过法律的严格规定。这样一来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反正房子也没有了,补偿能拿多少是多少吧。一旦产生这样的想法,主动出击维权的积极性就会被削弱,而另一方面拆迁人则一边说给补偿安抚人心,一边继续开工建设。总而言之,被拆迁人就是误拆中最大的受害者。误拆是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误拆可能会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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