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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但是,产权调换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相比拿到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去房地产市场挑选自己喜欢的地段、户型,有比较大的自主性。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好或者购买好的。再者,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因而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比较大。譬如: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产权安置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面积与协议中约定的不符、周边环境不适合居住等问题,此时若不能和政府协商解决,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耗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就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政府发放几个月的安置费后就停止发放,或者不及时提供周转用房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实践中,有一些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的土地、房屋马上要开始征收工作,就开始迅速抢栽抢种、抢修抢建,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征收面积、提高补偿金额。今天,小编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不要盲目跟风,这种做法并不可取,甚至是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得不偿失。关于抢修抢建,《征收条例》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据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造的房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的部分,都是不予补偿的,因而即使被征收人耗费再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也极有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也无法提高自己的补偿款,还费财费力,实不可取。而关于抢栽抢种,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有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据此,在被告知拟征地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同样得不到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一、遭遇违法强拆报警的目的: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报警后,警察出警应该阻止违法强拆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根据目前现状是达不到这种效果的。那为何小编仍坚持让大家报警呢?其实报警是保存证据的一个过程,当违法强拆来袭,房屋被拆已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那如何能最大的弥补自己的损失呢?那就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起诉至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这个过程需要证据支持。上面小编说的拍照、录像都是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报警也是,报警后大家一定要把报警记录保存好,无论是之后的强拆维权还是追究不出警的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二、报警后不出警如何维权: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当被征收人遇到报警不出警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一、公告阶段: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以保全证据。拆迁公告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就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拆迁方必须去补办。二、商谈、协议阶段: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可以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属于超资质拆迁,(如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一、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一)了解是否拆迁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二)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三)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评估单位没有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暗箱操作、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等等,被拆迁户有权要求同等待遇。可以强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现实中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一、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二、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二、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程序正当原则,也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房屋征收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要依法进行公告,以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由征收部门擅自指定。(三)房屋征收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征收部门随意更改或者省略相关程序等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结果公开原则的含义:所谓“结果公开”,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二、结果公开原则的表现:结果公开原则具体体现为:(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公布。(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公平补偿原则的含义:所谓“公平补偿”,是指房屋征收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自然不能损害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公平补偿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2)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不得区别对待。二、公平补偿原则的表现:(一)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二)《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三)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对被拆迁户来说,最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实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最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现实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实存在巨大风险。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实,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因此,对于补偿协议,一定要严格对待。具体而言,补偿协议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如果拆迁方提供的补偿协议缺少上述事项,或者表述不够明确,一定要在签字之前提出来,协商一致后写入协议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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