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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合法强拆又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合法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能被司法强拆。目前,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但是司法强拆仍然存在。根据《征收条例》第28条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申请司法强拆:(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因此,要想避免司法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对补偿决定不满的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或复议措施,千万不要有那种“政府文件我只要不签收就不对我生效”的错误想法。此外,当面撕毁政府文件也不是表达异议的有效做法。违法拆迁无法预计,很多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快速拿到被征收人的土地,会采取偷拆、误拆等方式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保证房屋经常性有人,发生强拆及时报警,拍照、录像,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如果被征收人对维权程序有疑问,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诉讼和复议都是有时限限制的,千万不要过去了半年、几年之后才想起来维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此概括来说,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一项措施、手段。一、程序:城市棚户区改造,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需要作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并对被改造户进行公告。具体来说:1、棚户区改造是需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棚户区改造应当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以及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举例说明:《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如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的,按照50平进行安置补偿。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方)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米)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浮20%~30%。上述规定较好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贯彻了房屋征收保障民生的宗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实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实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以及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规定已明确限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房屋产权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当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即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与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来说补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就是说,要给予房屋等价的经济补偿。这里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内部装饰装修价值和补偿。被征收人面临房屋征收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主张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及附属物。附属物就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建筑,如窗户、车库、装饰部分等。一般这些由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因为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把房屋里的东西进行搬迁,这样就使被征收人因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造成自己的利益的损失,所以政府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的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住房。可以看出新的条例考虑的比较周全的,考虑了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房屋,那么就不...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决定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实现,并指在保证不能通过达成补偿协议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时,房屋征收工作仍能够继续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不了征收补偿协议,或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作出的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某市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征收居民的房屋。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共有600多户居民,截止到签约期限,还有20多户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该市政府多次与这20多户就补偿协议进行协商未果。于是在2018年5月,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街道办等工作人员分别到这20多户居民家,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同的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送达公证书上签字,并告知该20多户居民如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若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临时建筑面临国家征收时,能否获得补偿分两种情形: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获得补偿。举例说明:2015年,张三经批准在某县临时建造了一幢3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期限是10年。2017年12月,该县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这幢房屋。由于这幢房屋没有超过批准期限,所以,张三可以获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举例说明:上例中张三的房屋是2005年临时建造的,到了2017年12月开始了房屋征收时,该房屋已经超过了10年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所以,这种情形张三是不能获取该房屋征收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认定。根据《房地产统计指标数据解释(试行)》(建设部建住房{2002}66号)的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上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般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定,如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如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可委托房屋面积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未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予以测算。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不一致的,实际面积大于房屋产权证上面积的,如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属于房屋产权证记载有误,以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小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面积的,也属于房屋产权证记载有误,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但实践中,也会存在按照房屋产权证上面积进行补偿的情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知晓那些最普通的陷阱,早了解早预防。如果遇到了就要用法律来维权。那么拆迁,遇到强拆、骗拆、误拆、补偿不合理、补偿不合理等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不给看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口头通知征地、拆房:这在征地拆迁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违法征收方式,大多数都发生在农村。拆迁方想利用被征迁人对法律意识的薄弱,试图以这种比较含糊的征收方式征收被征迁人的合法房屋及土地。应对:因此,在遇到没有手续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要求拆迁方出示相关文件,然后再到当地相关部门或省市征地信息平台查询当地的征地拆迁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如果拆迁方拿不出或是查询没有批文,那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一切文件上面的签字的,拒绝拆迁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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