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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依此来看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的政府,同时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也只能是政府。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通过以上相关法律依据来看,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即没有权力组织实施征收行为也没有权力组织强征强拆,更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这几年很多地方村官,借当地征地拆迁的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违法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根据城市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着拆迁,一般需要由拆迁方对被拆迁户予以补偿,包括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相信很多人就有这样一个疑惑了,所谓的拆迁作价补偿究竟是由“国家”规定的还是由“地方”自己规定?首先,究竟是何为“拆迁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指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通俗地讲就是由国家规定的。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数额标准,因为全国各地的区域价值,市场价是不同的,如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细则,但是不能违背“国家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1、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农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文件,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2、补偿谈判期间,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3、房屋评估时,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关注拆迁进程以及征收方颁布与张贴的各个征收文件,以防给出的拆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对此有些许疑惑,为什么标题中用“赔偿”而不用“补偿”来加以表述。在此,要特别提醒,这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地方。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和赔偿是大不相同的,别看两者仅仅只是一字之差,那会是有大区别的!接下来跟我们拆迁律师提起来看看征收中的补偿与赔偿分别都是代表的什么。首先,“补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你们被征收人口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即,你名下合法房屋被政府合法征收时,要给予适当的钱财作为补偿。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它代表着在不存在侵权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征地拆迁中的征收方)是要适当的给予受害人(即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的。而“赔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国家赔偿”,与补偿正好相反,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中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赔偿强调的是应赔尽赔。题外话,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虽然简单来说,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赔偿是大于补偿的。但是在征收维权中的补偿与赔偿问题。则是征收补偿大于国家赔偿。即面对房屋、土地的征收,被征收人要首先努力寻求补偿,在补偿诉求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形下,才会转而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房子拆迁补偿费用应归谁所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二、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所以,综合上述得: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专家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此决定,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强拆案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点,一个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诉权,另一个是起诉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时,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可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强拆前根本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通知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且一般地征地拆迁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因各种理由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尝试信访、举报等方式解决,这种维权时间久不说,而且问题也不容易得到解决,等到要起诉时才发现已经错过了维权的期限。因此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应当首先法律途径来维权,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而损失利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强拆案件中损失数额举证难有所改善:征地拆迁中强拆强征现象非常的多,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强拆强征发生的时候,多数情况下相关人员阻止被征收人在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因此当事人在事后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不过新的行政诉讼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中,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拆迁律师说提醒大家在强拆时被征收人能拍摄的,要及时的拍照录像留证据,但切忌鲁莽行事,同时在无法拍摄的情况下要先确保好自身安全,不要强行留证,以免得不偿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遭遇征地拆迁的当事人,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信访、举报等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的当事人还想着直接起诉信访行为,但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但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这个是可以在法院立案的。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只要把握好维权时间,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就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拿到赔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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