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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对此有些许疑惑,为什么标题中用“赔偿”而不用“补偿”来加以表述。在此,要特别提醒,这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地方。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和赔偿是大不相同的,别看两者仅仅只是一字之差,那会是有大区别的!接下来跟我们拆迁律师提起来看看征收中的补偿与赔偿分别都是代表的什么。首先,“补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你们被征收人口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即,你名下合法房屋被政府合法征收时,要给予适当的钱财作为补偿。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它代表着在不存在侵权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征地拆迁中的征收方)是要适当的给予受害人(即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的。而“赔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国家赔偿”,与补偿正好相反,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中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赔偿强调的是应赔尽赔。题外话,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虽然简单来说,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赔偿是大于补偿的。但是在征收维权中的补偿与赔偿问题。则是征收补偿大于国家赔偿。即面对房屋、土地的征收,被征收人要首先努力寻求补偿,在补偿诉求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形下,才会转而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房子拆迁补偿费用应归谁所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二、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所以,综合上述得: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专家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此决定,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强拆案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点,一个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诉权,另一个是起诉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时,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可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强拆前根本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通知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且一般地征地拆迁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因各种理由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尝试信访、举报等方式解决,这种维权时间久不说,而且问题也不容易得到解决,等到要起诉时才发现已经错过了维权的期限。因此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应当首先法律途径来维权,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而损失利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强拆案件中损失数额举证难有所改善:征地拆迁中强拆强征现象非常的多,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强拆强征发生的时候,多数情况下相关人员阻止被征收人在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因此当事人在事后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不过新的行政诉讼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中,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拆迁律师说提醒大家在强拆时被征收人能拍摄的,要及时的拍照录像留证据,但切忌鲁莽行事,同时在无法拍摄的情况下要先确保好自身安全,不要强行留证,以免得不偿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遭遇征地拆迁的当事人,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信访、举报等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的当事人还想着直接起诉信访行为,但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但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这个是可以在法院立案的。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只要把握好维权时间,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就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拿到赔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一、征收补偿:对于征收补偿国家也下发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在征地拆迁中其基本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也要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也就是说,实践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是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也要确保回迁安置的面积要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征收就有补偿的原则且是拆一还一。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定的补偿标准给你的补偿。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一、征收补偿:对于征收补偿国家也下发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在征地拆迁中其基本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也要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也就是说,实践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是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也要确保回迁安置的面积要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征收就有补偿的原则且是拆一还一。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定的补偿标准给你的补偿。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是一般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侵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实践中,相信大家都见到过行政机关私自利用职权在征地拆迁中使用暴力行为强拆老百姓房屋或是强征老百姓土地。对这种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遭遇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毁坏在屋内的物品,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对于房屋已经遭到强拆且相关部门未给予任何或是履行征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遇到强拆时,及时留存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现状的证明(拍照片、摄像等);同时绝不在对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补偿协议上签字,即使土地被占、房屋被拆;最后及时报警这是非常的关键的,这也是遇到违法强拆时的一个必经过程,虽然,有时候并指望不好公安机关会有效的制止住强拆的行为,但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定强拆的主体。为以后的拆迁维权做好相关准备,切忌要保留好报警的通话记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推诿,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拆迁和搬迁等义务,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行政机关有违法征收的行为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如今地方政府、县乡已成为了我国土地违法的主体,就拿地方政府乱发红头文件来推动地方拆迁这一行为来说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在征地拆迁中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违法行为严得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红头文件呢?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它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实际细化,也是政府部门处理法律没有规定问题的合法依据,更是处理纯地方性事务的合理规范。简单的说就是政府为了约束及规范社会某种行为出台的一个文件。红头文件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发文,每一份红头文件都是发文机构考虑再三之后发生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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