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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可是仅现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税费收缴、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优抚、救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的,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起诉讼期限有所缩短: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到了一年,同时如果遇到强拆,被拆迁人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时间缩短了,但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征收人要积极行政相关权利,要及时的在有效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二、诉讼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的范围大,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的话,能更好的反映出被拆迁人的诉求,不混乱,能够有条有理的说明白事情,提高诉讼效率。三、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资格:征地拆迁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非常的多,在没有出炉新行政诉讼之前,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时往往弄错被诉对象。而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农村有很多地方都通过种植果树作为经济来源,但是对于果树的征收补偿是怎么样的却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果树赔偿的法律规定。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4、果树一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遇到禁养而拆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有补贴的吗?我们发现很多养殖户对国家的各种政策都了解甚少,那么作为养殖户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和您好好讲讲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四个方面:1、对地的补偿;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3、停产停业的损失;比如搬迁费,比如拆除的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等。4、合理的搬迁费用;搬家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棚户区进行改造,破旧的房子都会被拆掉,甚至一些古老的历史遗存也不能幸免。众所周知,拆迁在一个城市的规划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给予拆迁户主要有两种补助:一、产权调换:通过调换新房的产权,来代替原来的住房居住,也就是俗话说的要房。产权置换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异地安置,另一种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或开发商对被拆迁地块征收完毕后,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完毕后,被拆迁人再搬回原址居住。异地安置,是指被拆迁人不能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其他地块上的安置房。二、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给予金钱补助,简单来说就是要钱,这是我国目前城市拆迁的主要方式。货币补偿是拆迁补偿中应用最广的补偿方式,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多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房地产的价格来确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拆迁中断水断电是违法的行为,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打官司不是简单的“口水战”,也不是照搬法条“砸”向对方。打官司是打证据凭证,所以就要求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证据收集问题。权利凭证要收好。被拆迁人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水供电的合同关系。自己手里的水电费缴费凭据、水电卡、供水供电合同等能证明自己应获得供水供电的权利凭证一定要收集保存好。破坏现场要拍照。对被破坏的水表和剪断的电线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相关通知要保存。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收到或者看到以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断水断电“通知”或“预先告知”等,无论以什么形式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这些书面的材料一定要想办法拿到或者拍照并保存。谈话内容要录音。如果没有书面的“通知/告知”,仅是口头威胁或直接强行破坏水表、电线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去找拆迁方或者供水供电公司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切记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并注意谈话技巧。追究拆迁方的断水断电行为,恢复被拆迁人的正常用水用电,相对于拆迁维权的最终目的来说只是解决燃眉之急。针对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收集拆迁方在拆迁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点,然后进行追责,彻底解决拆迁补偿纠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被拆迁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常常会以拆违的名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恐吓被拆迁人搬离。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往往会让被拆迁人慌张,在很不乐意的情况下答应拆迁方的要求,搬离被拆迁房屋,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这么受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照以上法条来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针对的是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说是“违章建筑”。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合法建筑,而被拆迁人却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迁,那么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时应该如何应对呢?收到它时被拆迁人首先不要慌张,冷静的对待然后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是相关手续都齐全,那么就是...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收集和保留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人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水供电的合同。比如,自己家中的水电费缴费凭据、水电卡、供水供电合同等能证明自己应获得供水供电的权利凭证;2、供水、供电设施被破坏的现场照片,以证明发生了破坏行为;3、拆迁部门下发的相关通知,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收到或者看到以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断水断电“通知”或“预先告知”等,通常会预告“如果不搬迁将停水、停电”。这些书面的材料一定要妥善保存。同时,被拆迁人要注意在发生断水、断电行为后,要及时向当地的供水、供电部门投诉。最后,如果违法主体是开发商或者是供电局、供水局,那被拆迁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或者基于合同违约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不同违法主体的不同行为提起相应诉讼。当然,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查处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这个问题转化一下问法,可以更为清晰:1、水稻田被他人恶意破坏应怎样赔偿?2、水稻田遇上国家征收应怎样补偿?一、水稻田被他人恶意破坏应怎样赔偿?承包权人依法承包的水稻田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恶意破坏其水稻田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此,如果恶意破坏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应停止侵害;如果水稻田受到的损害能够恢复的,侵权人应将水稻田恢复原状;如果水稻田受到的损害不能恢复的,侵权人应赔偿承包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水稻田遇上国家征收应怎样补偿?当承包权人的水稻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拆迁过程中,对非住宅房屋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计算或者补偿的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故各地针对计算方法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1、以被拆迁房屋的总体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标准南京、巢湖等城市均采用这种方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巢湖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除费住宅(含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依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0、4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2、按照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东莞、深圳等城市是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代表。《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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