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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依法完成现场调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人,如果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或记录笔录的,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配合并拒绝在相关文件文书上签字确认。拆迁律师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人员制作笔录并要求签字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确认笔录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确认调查内容和问询记录内容无误,没有缺漏也没有添加,确认内容无误后才可签字。另外,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在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紧贴笔录内容签字。实践中律师曾遇到当事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进入诉讼程序后发现对方调换笔录前页内容的情况,这对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是十分不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村委会未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村务事项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村民自治权”实际上是村民自主参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大小村集体事务的一种权利体现,而不是村委会或部分村委成员成为“土皇帝”,自主对村民进行单方面管理和治理的依据。村委会应当依法尊重每一位村民的法赋权利和基本利益,而村民也应当积极获取自主进行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知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征迁中,在谈及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维权技巧前,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先做好初步的、扎实的准备工作。在拆迁工作铺展开以前,被拆迁人就要积极对屋内财产进行记录和拍照取证。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对屋内财产进行取证时,被拆迁人要注意三个细节。其一,取证时间。在对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时,被拆迁人可以放一些能够有效证明当前时间的参照物,如当日报纸、政府官网的时间等,并以能明显看出被拆迁房屋的画面作为背景,以更有力地证明财产在强拆发生前确实存在。其二,物品状态。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被拆迁人如来不及转移的,取证时一定要对物品的当前状态进行全面的拍照记录,以证明物品在强拆发生前的当前价值。其三,票据证明。实践中除了对财产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外,对财产的价值争议也是纠纷的关键点。被拆迁人如有条件,可以将财产价格一同记录,并与购买票据或评估结果等一同收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其中关于“直接损失”的范围确定,实践中一直存在广泛争议。由于行政侵权行为往往事发突然,很多当事人取证不及时,在主张行政赔偿的过程中很难完整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也是大家申请国家赔偿却难以得到完整赔偿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无良拆迁方往往仗着房子被推倒后补偿对象即湮灭,被拆迁人就难以拿出证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的证据,惯例性地先行强拆再拼命压低补偿价格,让被拆迁人吃哑巴亏。对此,而在最高院的一则相关判例中,在该案例的审判意见中,最高院指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国家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对“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如被拆迁人的房屋重置成本价),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有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如被拆迁人本应得到的充分、合理的拆迁补偿)。但需注意的是,被拆迁人要想获得充分的赔偿,一定要注意取证的重要性,对于无法证明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部分,实践中想要取得赔偿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另则,对于因被拆迁人自身行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不属于直接损失赔偿范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的“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通知》中明确,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在未查明强拆执行是否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警到场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帮助控制被拆迁人,协助强拆者进行强拆。实践中,常常存在:政府一方认为自己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了拆迁协议,只要完成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就有权要求搬迁交房;而被拆迁一方因突来的关停搬迁承受了巨大损失,希望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拆迁律师建议被征迁人一定要做好预先工作,有预见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进行全面核查,避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安置协议的内容,了解可获得补偿的方式、范围和标准;了解在征收房屋过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为您解析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其二,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有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目前针对城中村拆迁存在的政策多存在地域性,补偿标准也是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对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标准,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参考确认:其一,参考当地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政策,及拆迁项目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案,自己的房屋能够取得多少补偿;其二,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被拆迁人可以确认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是否全面合理,依据方案内容计算得到的补偿数额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不是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的基本要求;其三,对于已划入城市区的城中村,以及土地已经征收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合法准确的评估结果,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能够维持或提高原有居住条件。最后,实际上无论按照何种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无论按照何种补偿公式计算补偿数额,都必须保障被拆迁人能够得到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有被拆迁人认为自己得到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对地方规定政策和征补方案存疑的,可以主动向拆迁方问询了解,被拆迁人有权在确认补偿合理前拒签协议拒绝搬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实践中很多城中村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会发现,征补方案中对补偿标准的确定,会以户口人头数来计算,对于房屋面积大但人口数少的拆迁户,按照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计算方式,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面积补偿,剩余面积都被以极低的重置成新价来折算。实践中,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都会有针对性的规定政策出台。部分地方相关规定中,也却有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拆迁补偿的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按照何种计算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都要遵守不使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这一基本原则。对于按照户口人头数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更应该将之作为对居住困难家庭在拆迁后的困难补助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借此压低被拆迁人补偿。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人头补偿计算,导致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明显过低,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给予自己充分的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强拆案件中,具体赔偿究竟如何计算、如何主张?哪些可赔、可补:提到国家(行政)赔偿,绕不开的就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所说的“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直接损失”的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一直是强拆赔偿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其一,出于政府强拆类案件的特殊性,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一方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为压低补偿实施强拆最高法院判决全面赔偿!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裁判中保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最低不低于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但这仅仅是底线,实际确定的赔偿(补偿)数额应当高于这一底线。其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直接损失”不应简单定义为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因征地拆迁可能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一并计算在内。简单来说,就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利、搬迁费补偿、过渡费或过渡安置房权利、其他相关奖励性补偿,以及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动产损失等,在强拆赔偿中要得到全面体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首先,必须尊重房地产评估价值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根据我们的生活常识,当我们讨论一些处于市中心或新开发区地段的老旧生活区的拆迁改造时,也会思考到“区位”对拆迁补偿价格的影响。因而实践中会出现“一线城市黄金地段”的小面积房屋被征收时,其补偿价格可能高于其他地方面积相对更大但区位较差的房屋。实践中,存在一些被拆迁人居住的区域,按照习惯仍被称为“城中村”,但实际上该村集体的土地已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国有土地范围。而因为该地块正处于地方政府规划中重点开发的区域,周围地价和房价的上涨也是完全符合预期的。因此征收方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定价时,不应仅参考房屋的结构、折旧情况等,更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进行定价补偿。也就是说,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时,也应将其区位、土地使用权等重要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参考房屋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其次,不跌破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底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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