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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很多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以及相当一部分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中,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的补偿方案已对补偿方式做了单方面确定,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这非但是剥夺了被拆迁人依法接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无法保障每个拆迁户个体的实际生活需求,更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拆迁方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给出鼓励性的条件,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某种利于地方政府施政管理的补偿方式,而不能强制性代被拆迁人行使选择权。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方指定的补偿方式,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并按照合法、合理的标准接受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征迁中,征收部门是无权任意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被拆迁人作为水电用户,依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建立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用户未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暂停供水供电,且须按照规定向范围内用户进行通报。如果有被拆迁人遭遇断水断电逼迁的,可以先收集了解有无相关断水断电公告,如属于供水供电公司擅自单方面断供的,被拆迁人可以先向供水、供电公司提出要求按照相关合同恢复水电供应,进一步可以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作为维权的辅助手段。当然,实践中供电供水公司积极配合被拆迁人的可能性并不稳定,被拆迁人在要求其履行供电供水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和电力、水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以加快问题解决的进度。与此同时,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水电供路的毁坏情况进行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的相关规定义务,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和水电公司的回应,更有力地将断水断电与征收方违法错误征收行为联系起来,将问题重新拉回征收维权主战场。被拆迁人必须明白,断水、断电其实也是拆迁方“水煮青蛙”式强拆的一部分,目的就在于促使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当被拆迁人遭遇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侵权逼迁行为时,对被拆迁人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被拆迁人如果要继续住在被征收房屋中,恢复水电暖供应就是必须的。被拆迁人向电力公司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利害关系。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承租人作为基于民事租赁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主体,和征收拆迁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一个在具体司法适用中略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农房承租人有权参与拆迁维权吗?》一文中为大家做了初步解析,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强拆行为,我们可以基于两点理解“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强拆需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要求,满足一系列前置条件,其中包括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材料收集。承租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明显具有与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强制执行的意见权也应当被尊重和采纳。其二,当强拆行为发生后,除了房屋本身之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最多的就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承租人。一方面,在违法强拆中,承租人作为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意见权和异议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承租人的实际财产权利因强拆行为受到了损害。综上,基于承租人的以上权利,承租人与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村委会违法征地常见情形:说到村委会违法征地,很多农民朋友都曾身受其害。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这样几类:其一是村委会依仗普通农民不懂法律,以自己的名义违法拟定征补方案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其二是村委会以租地的名义,非法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农用地违法转为建设使用;其三是村委会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不按照政府和征收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征收补偿工作,以权谋私将征地补偿利益用于交换私人利益,等。以上的不同情形归根结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村委会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征收主管部门要求,向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和补偿相关信息;且整个土地权利“流转”过程中未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将村集体事务交由村民讨论和民主投票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区分征地行为有无强制力,就要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一些明显违法的征地活动中,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被强征的。结合实践,总结几类明显违法可以拒绝的情况。第一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土地流转: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或私自将集体土地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户承包土地后,村委会是无权任意收回已被承包的土地,或强迫村民违背自己的意愿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的。如果有村民遇到这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征收/收回农民土地,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进行非农建设等用途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举报村委会的土地违法行为。第二类、未经合法审批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正式实施前,须经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实践中存在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或者越级审批,都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征地公告信息,或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自己面临的征地项目是否具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未经依法审批就展开的违法征地活动,农民朋友们有权拒绝签字交地。第三类、未依法组织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一)复式:复式住宅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高较普通的住宅高,可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用楼梯联系上下。其目的是提高住宅空间利用率。(二)跃层:跃层住宅是一套住宅占两个楼层,有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一般在首层安排起居、厨房、餐厅、卫生间,最好有一间卧室,二层安排卧室、书房、卫生间等。(三)平层:平层户型是小面积里最常见的户型,适合普通家庭居住。是指一套房屋的厅、卧、卫、厨等所有房间均处于同一层面上。优:经济实用、面积利用率较大、室内无任何障碍;缺:没有功能区分,对于稍大面积的房间来说,变化大。(四)错层:1、错层一般是一二0平米以上面积的房子,如果能够买的这个面积的房子,可以装修成错层。2、错层的优点与缺点:(1)优点:室内各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二至四个台阶进行隔断各个功能居室互不干扰。(2)缺点:由于室内有台阶,老年人或者儿童在夜间使用容易摔跤;采光通风不太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实践中当拆迁纠纷案件涉及补偿数额争议时,这一步往往存在严重问题,关于评估程序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性,拆迁律师也为大家做过具体介绍。本文中我们就为大家总结几个可能导致补偿过低的核心原因。首先,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考察评估机构的合法性不仅要关注选择程序,还要关注选定机构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前者是为了保证评估机构不会受到拆迁方的影响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后者是为了更进一步从专业角度出发确保评估机构能够做出公平、合法、正确的评估报告。其次,评估作业过程是否合法。这部分不仅包括实地勘察和测量记录的数据是否准确、完全,也包括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在具体适用某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时,是否结合了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如果评估选择的方法错误,对评估结果和最终的补偿价格会有很大的影响。最后,评估项目是否完整,定价依据是否准确。很多被拆迁人看到评估清单时可能会发现,评估项目会存在缺漏,或者价值定性不准确的情况。评估结果的不准确,以及补偿数额过低,有时就是因为这一点一滴的错漏导致的。除了评估项目缺漏问题之外,定价依据也很重要。当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估价师采用市场法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定价时,是否结合房屋的区位、面积、新旧程度、用途等具体情况,选择了合理的市场成交价作为参考。实践中评估机构可能会...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评估报告的制作和送达、公示,影响着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作出依据的认识,以及在评估报告存在错误时,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对被拆迁人来说至关重要,也是法律规定要求的必经程序。对于未制作分户评估报告,或未依法进行送达和公示,仅给被拆迁人一张单薄的评估结果材料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征收方提供完整的分户评估材料。如果我们将拆迁维权比作一场考试,那么“评估”这部分知识点无疑是这场考试中占比相当大的重点内容,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同学们,应当对这部分知识点认真学习、善加利用,帮助自己在拆迁维权中取得好成绩。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存在质疑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进一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明显存在违法评估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请查处的方式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因错误的、违法的评估行为导致拆迁补偿数额明显...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行政主管部门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被拆迁人需要知晓由谁来赔。“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是很宽泛的概念,大家想要真正取得补偿,就要知道具体向哪个部门提出赔偿主张。概括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大家可以这样确定:其一,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侵权,谁侵权谁赔偿;其二,受权机关侵权,受权机关赔偿;其三,受委托机关侵权,委托机关赔偿;其四,根据以上原则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已被撤销的,要么由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赔偿,要么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赔偿。根据《行政赔偿法》第八条规定,拆迁律师要特别向大家强调的是,如果被拆迁人曾就相关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造成损害加重的,除由原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之外,复议机关也要为损害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实施,或经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推选。也就是说,最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是根据村民集体意见制定和决定实施的,而不是村委会单方面有权决定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一部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未参与村民会议,也未见到村委会针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村务公开,但征地补偿款分配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可以主动申请村务公开,确认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存在造假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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