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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实践中被拆迁人真正要提出行政赔偿主张,有三种不同的途径。:第一种是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要求赔偿;第三种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遇阻时,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一种路径中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大家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当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支持被拆迁人的赔偿请求。第二种路径中,被拆迁人在起草赔偿申请书时,要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忽视该凭证。另则,被拆迁人递交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期限被拆迁人应当关注,牢记“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十日内(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送达赔偿请求...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是在地方政府昔日的招商引进政策鼓励下,有合法证照手续经营的被拆迁户,当政策发生变动,并因此影响到相对人的行至和利益时,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被强制执行的属于违建范畴,那么应当经过合法的违建认定查处程序,有依法作出的相应限拆文书等;如果对的强制执行基于征收拆迁活动,那么在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应当具有相应政府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或政府裁定文件,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没有完成相应法定前置程序也没有其他任何特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仅依据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纸协议就实施强拆,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的。被拆迁人朋友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遭遇强拆的,也要充分考察强拆者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房屋本身是否有被强制执行的客观可能,行政机关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形式实施强拆的都属于违法强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多见于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求学或求职在外居住生活;一种是外嫁女或年轻时外嫁、年长后回村居住生活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对于这两类情况的村民,不少地方村委会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会“规定”其不能参与补偿利益分配。以“外嫁女”为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决定某村民个体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的,应该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有无,以及是否参与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保制度下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其性别、婚嫁状况。也就是说,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正常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村委会是无权仅以村民个体的婚嫁、性别、暂离状况等为由,直接剥夺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的权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在合法的拆违实施前,作出违建认定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这是被拆迁人阻止拆违强制执行发生的重要权利救济方式。退一步讲,即使被拆迁人未能如愿参与听证会,或未能通过听证途径阻止强拆的发生,这一步也能为被拆迁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除了在查违拆违过程中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外,实践中也有一类非常特殊但并不少见的情况,即违建拆除前后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被拆迁人也根本没有行使过甚至没有听说过自己应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只见一纸限拆通知,也没有任何催告文书,紧接着房子就被强制“拆违”了。这类案件中,违建查处程序从头至尾都不合法,又有何底气和依据去认定和拆除别人的“违建”呢?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更要坚定并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和赔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一、知情权: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又或者是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各项活动和其他信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催促着完成了签字搬迁程序,等到察觉事情不对想要维权时,对征地拆迁信息却仍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这实际上是被拆迁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表现。二、意见权:在政府征收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征收方对存在错漏的方案进行修改。实践中有些地方征收项目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听证的权利,或者仅仅是走过场式地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签字,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对问题方案进行修改调整。遭遇这类情况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从这个角度入手帮助维权。三、确认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也就是说...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第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有无依法进行的签字确认,根本上影响着评估材料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实践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评估报告的签字是否满足以上法律规定要求,对于没有签字或仅有一人签字的,又或者签字的评估人员没有相应的评估资质的,评估报告的效力都是有问题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方正式展开征收工作前后,需要对(拟)被征收土地、房屋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对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等重要属性和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依法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制作征地报批文件。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因为任何不法目的回避相应的调查认定程序,或在调查过程中错误认定和登记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情况的,在制作补偿安置方案时就可能会继承和加重这样的错误,最终影响被拆迁人的补偿价格。因此,被拆迁人一方面应当确认征收方是否依法进行了实地的调查登记工作,登记结果是否准确;另一方面要关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公告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是否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如果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被拆迁人最终能够得到的拆迁补偿也会受到影响。被拆迁人要把握在补偿方案制定和公告程序中提出异议、参与听证的权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公式大致可以理解为,货币补偿数额=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参考评估结果和市场价格)+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奖励性补偿+产权调换差价值(可能为负值)。对于产权调换差价值大家可以理解为由于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两种,在以上公式的基础上,根据被拆迁人具体选择的具体补偿方式可能出现在优惠政策价格的基础上部分或全部折算为安置房购房款。单纯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情况下确定安置房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置换比例,通常情况下如果安置房的地段等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面积置换比例不低于1:1,当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有较大差异时,置换面积的比例也有可能高于1: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公式主要是,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部分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的实现形式可能是货币补偿也可能是社保等安置形式。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地农民根据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通常最终得到的该部分补偿分配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八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公式一般为,拆迁补偿数额=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偿+补助费+其他奖励性补偿根据部分地方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实践中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利益网相当复杂,法律尚不完善的部分出现诸多争议暂且不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有所规范的部分仍旧违法任意为之,原因就很耐人寻味了。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但在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反映自己并没有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或者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实际上评估机构还是由征收方以“半透明”的方式选取或指定的。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而背后可能存在的种种猫腻,也是影响被拆迁人最终取得的拆迁补偿多寡的重要影响因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拆迁补偿由谁说了算、应该给多少,这是一个在法律规定和征收实践分别给出的答案之间存在相当大矛盾和反差的问题。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因征收拆迁而降低;实践中却随着时间变迁、地域差异、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落实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出现严重分化,有些被拆迁人得以因拆迁“一夜暴富”,而有些被拆迁人却因拆迁流离失所,甚至有很多老人、病人含恨客死,有生之年都没能再回到安稳的“家”。从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角度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确定主要受两项因素影响,一是根据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行业专业标准得出的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二是拆迁双方的协商结果。然而实践中由于部分征收方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收评估、确认和公告等相关工作,导致拆迁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被拆迁人无法确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拆迁补偿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开始学习和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开始鼓起勇气拒绝被蒙在鼓里,拆迁协议“久议难签”的案例越来越多见。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知道,拆迁补偿数额(标准)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的,违背了依法征收拆迁的最基本原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样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征收方独断决定拆迁补偿数额,不尊重被拆迁人的协议意见和意愿的,被...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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