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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水田、旱田、菜田等。不同的地类由于其用途的不同补偿标准就不同。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农户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国务院28号决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有的政府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申请预征听证权:农户,如果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参与征收报批权: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组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门独立进行的征地报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农民作为政府实施征地的直接相对人参与进了报批程序。参与报批权通过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等得到落实,这些权利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③批准的时间④批准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类⑧被征土地面积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农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裁决。如果上访会失去法律途径救济的机会,因为行政复议的时效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总共60日,并且不因上访而中断失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进行征收土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方案应在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有力保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方案确定后,又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权”的行使分为两个程序:一、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二、协调机关协调不成,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由于法律未规定具体协调和裁决程序,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地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河南、浙江等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协调裁决办法,还有一些省的协调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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