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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拆迁协议是拆迁双方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使拆迁中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法律确认,具备法律效力而签订的合同。然而,现实中拆迁协议确是陷阱重重,被拆迁人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对方的圈套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拆迁协议中常见的陷阱类型及应对方法:一、协议签订的主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建议被征收人事先做好房屋征收人签约主体的确认工作。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房屋征收人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签约主体不存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因此,一旦确认协议违法,那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利,争取合理补偿也就顺理成章了。二、协议的表现形式:有时,拆迁方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实实在在,具备法律效力的。在此,强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三、协议的具体内容:根据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补偿协议时,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费、过渡方式和期限、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等事项约定详尽。但在实际案例中,几乎所有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或不完善,在违约责任和争端...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如何界定?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要区分情况。如含有公共利益因素的商业利益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于反向矫正的考虑,取消了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亦可拆迁城市房屋的情形,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外对土地储备的公益性问题。笔者认为,土地储备具有调控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具体而言: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房屋拆迁中,相关的当事人,包括: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拆迁当事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则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共有人。(三)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如,持有租用公房凭证的公房承租人。2、是通过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承租人:主要是市场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证据对于依法维权至关重要。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地、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如何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取得有效的证据,有时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如果没有事先的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二、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三、农民面对拆迁对策:面对非法征地拆迁,农民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办事,以免遭到地方政府的陷害。另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被拆迁入和作为土地被征收人的农民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维权的策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判定政府违法强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只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就不能强拆,如果强拆,就属于违法。法院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就可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何时,被征收人都要及时请求专业律师的援助,从而避免强拆以至于暴力事件的发生。但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强拆就是合法的,而无需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二、被征收房屋可以按市场价重新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参照周边房子价值,对比自己的补偿标准,如果差距不大,就可以接受。提醒大家,房屋在评估时一定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一份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房屋的价值,如果随随便便找一个不正规的评估机构,那么拿到的结果没有说服力,更没有法律效力。三、一定要等到补偿款明确之...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征迁案件发现,拆迁协议因签名而引发的问题显示在:被征迁人发现自己当初签名的协议,和最后确定的协议内容并不一致,细究明显是少了征迁权利,却多了责任条款,甚至征迁材料中,还出现了一些自己从未看到过的页面,却鲜明签着自己的名字……那么,乌龙签名出现的原因是什么?看似规范的签名背后,被征迁人会面临几关“陷阱”:第一关:协议内容与自己理解不符。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要签字的文件多,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文件,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等等,被征迁人最终可能会发现签名的文件,跟自己之前的理解不相符,其应对之道便是签名应审慎,需认真、细细研读协议上的文字,若发现文件内容与自己所理解的意思不一致,就一定要求征迁方及时修改,对方若不愿意修改,或者以“没关系”、“领导不在,没法儿改”、“以后改”等理由推托,那就是签字的第一关已经到来,面临第一关,签名需谨慎。第二关:被征迁人在签名前,应检查发现文件中是否有夹带的空白、或者是留白很大的空白页面。征迁在征迁进行中,被征迁人会发现,有些文件自己从未见过,却签有自己的名字。故被征迁人签名前要检查,是不是有漏签?是不是有空白页夹带?一旦确保无误,才可在每页征迁文件上签名,记住,一定是“每一页”。另外,签名时一定要接着协议上的文字签,签名页面不要留太大空白,若有则需备注清楚,以防自己的签名...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面临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要注意“无公告,不征收”这个原则。也就是,如果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在无拆迁公告的情况下,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那么,征收中,若遇到此类情形,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首先,申请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规定,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和义务。然后,可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确认未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未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无公告,不拆迁。面临拆迁时,务必了解拆迁政策和文件。如果政府没有任何经公示的文件,这种的做法十之八九是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知情权:(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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