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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同时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拆迁的手段不断翻新,甚至突破法律、法规规定;预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所谓“预征收”就是指预先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预方案)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条件一般是签订预征收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协议生效,可以进行征收。预征收协议会写明签订协议人数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协议不生效;且征收人往往也会告诉被征收人:“预征收协议就是调查一下大家的意愿,只要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人签字,预征收协议签字了也没有用”。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就对这个协议不重视,稀里糊涂就签了字。然而事实是,这种协议一旦签字且比例达成,其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只能按照这个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安置。但这其实对被征收人不利,也违反了规定。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只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能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预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试图以所谓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征收,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种协议一旦达到生效条件,即有效。若想让这种协议无效、撤销或者解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得不偿失。因此,建议大家,这种预征收、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不仅仅有权知道自己的厂房要被征收了,而且有权知道哪些房子要被征收,知道自己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那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如何公告呢?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是在征收范围内比较醒目的、易于查看的地点进行公告,如公告栏等;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的媒体进行公布。一般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必须体现征收的目的,以便公众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征收的法定要件。二、房屋征收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名称有“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等。三、房屋征收范围。进行房屋征收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界定项目的四至范围,项目的四至范围即房屋征收的范围。四、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也就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含这些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当农民看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也就意味着对于他们来说,征地正式开始了。那看到上述公告,农民们需要做什么?又有哪些是不应当做的呢?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的规定,农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地拆迁中,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二、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三、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四、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地拆迁中,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二、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以上即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若知情权被侵犯了,被征迁人可以采取这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若集体土地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应当公告的文件。调取文件后,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向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开。对于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得的政府信息,则应当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相关内容可知,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信息公开。其次,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于实在是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此外,被征收人对于相关机构拒绝信息公开,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当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即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此可见,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流转买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违法。因此,当村民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选择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调查。三、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当村民发现村委会在没有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就代替自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安置房的性质: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种:1、一类是为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建设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来说,这类安置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类是因房地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此处的中低价位是和市场价相比较而言)。二、安置房能否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进行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完全产权。所谓完全产权也就是具备“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表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土地表示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这两证齐全的情况下,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1、因合同效力和产权区分而引发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备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因此,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即便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产权也没有发生变化。2、一房多卖。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3、共有因素引发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只在一个人,还有其他人,对安置房享有所有权的其他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该安置房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政策因素引发的问题。如前所述,安置房分为上述两种。第一种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范围之内交易的此类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以上就是涉及到安置房买卖的相关问题。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房屋的产权、土地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签名,以减少法律风险。在买卖安置房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的,尽快咨询专业人士。(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强调了在征收拆迁之前,一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究竟什么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的是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等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审核和组织实施之前,为能够有效避免、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系统的调查,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二、真的有必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吗?根据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可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要进行的程序。由于房屋征收过程复杂,牵涉的利益较多,容易引发各类社会矛盾,所以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判、介入、化解,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社会风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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