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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近年来,法院在征收拆迁案件中,通常会做出一种新的裁定,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通过相关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予以执行,并交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组织实施的模式。该种模式的出现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强制执行权,而随着《行政强制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许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不堪重负从而选择的一种新的执行模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的,一般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或执行,该类执行属于司法强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强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违法建筑拆除的执行主体,该类拆除的拆除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即可执行,是行政强制行为。那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究竟有何区别呢?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强制拆迁并不会收到诉讼的影响,不论是否诉讼正在进行,政府均可实行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于此类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对于司法强制执行,该类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能继续执行取决于诉讼是否终结且胜诉,当事人对司法强制执行不服的,不能提起相关诉讼,只能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由上述二者的区别可知,“裁执分离”是...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例可知,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征收项目的启动,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补偿,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收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的院子及空地可以获得补偿,那究竟什么条件下的院子和空地可以获得补偿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两种院落或空地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即(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2)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是在1956年之前购买使用的土地,在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上述可知,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补偿,那集体土地上的院落是否也有补偿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征收方对于集体土地上的空地也应给予适当补偿,然而由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是免费提供村民使用的,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一般直接将补偿费交由村委会,由村委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关系,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依职权,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下级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上级机关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职责的,应当直接起诉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样更有利于救济自己的权利。二、街道办、区公所也是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本条规定,如果是经批准、合法建立的区公所和街道办是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机关,对外享有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经过市、县政府的批准、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可以委托当地的村委会协助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活动,比如拆除房屋等行为。但是,如果村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得到市县政府的委托的,则村委会是无权拆除当地农民的房屋的。因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主体,更权实施行政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村委会未经市、县政府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因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认为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进行赔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那么也就是说,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由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此,在没有进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委托事项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行政机关授权相关拆迁机构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即便拆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的强拆,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以土地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因此,在实践中,即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强拆的主体没有明确表示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者是指令非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没有证据或生效裁判认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推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此种推定方法有助于加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有利于统一实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首先,查看是否属于禁养范围内。各省地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一定的禁养范围,并在省、市政府的政府公共信息的网站上面进行公布。作为养殖户,可以在当地的市政府官网上找到相关的文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找到的话,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市政府工作人员咨询,或者向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次,了解当地的污染搬迁标准。农村地区大部分都是小型的养殖户,对环境的污染相对大型的养殖户来说是比较低的,能否达到需要搬迁的污染标准是不一定的。养殖户最好可以找到当地关于养殖户污染的搬迁标准的具体文件,然后对比自家养殖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养殖户也要做好自己的污染管理,合理处理养殖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比如说牲畜的粪便、污水以及垃圾等。第三,知道当地关于养殖户拆迁的补偿标准。无论是因城市规划区要征用土地进行拆迁,还是因环保规划要求养殖户搬迁的,根据规定都是要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大小,因为各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不相同,国务院授权各省可以根据该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省的养殖区搬迁补偿标准,一般也是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面进行公布的,养殖户可以在网站上查看到该信息。第四,学会保存证据、与政府进行协商。如果养殖户对养殖场的搬迁、拆除的补偿标准、搬迁期限、拆除手段等有异议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负责方进行协商,并在协商的过程中收集相关的新证据。如果实在协商不成的,养殖户也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跟当...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通过招商引资行为被政府认可并兴建的房屋,应当认定其具有合法性,若对此类房屋认定为违建,不仅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基于尊重财产权原则、尊重法治原则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严格审查认定。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由于违法程度的不同,处罚比例也不同,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即便企业被认定为违章,也不一定被无偿拆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招商引资企业可以针对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已经实施的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自身拥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执行拆除进行质疑,寻找认定过程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同时,在企业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拆除决定,这一规定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去寻找违法点、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机关若想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设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企业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即在拆迁过程中准确拍摄强拆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企业在关键时刻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什么是“未批先建”?根据相关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因此,“未批先建”的行为指的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擅自开工的行为。二、“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有什么区别?“未验先投”与“未批先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照的文件和进行的处罚也是不同的。“未批先建”主要指的是违反环保法的规定,而“未验先投”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三同时”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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