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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而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因为“未建先批”的行为违反的只是环保法,如果“未批先建”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则环保部门不能予以处罚,但是可以责令该企业将环境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是“未验先投”,因为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该建设、生产的行为从工程一开始就不合法,因此无论超过多少年,环保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除了“未批先建”仅违反环保法的以外,无论是“未验先投”还是没有建设许可证而私自建设房屋的行为,都不适用该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就不予处罚的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路的类型不同,其要求的土地征收范围也不同,主要分为公路征收和铁路征收,这类征收主要是国家征收。公路征收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同时满足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铁路征收范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知,征收土地的,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平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征地修路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明确此次修路是否是国家组织进行,如果是国家公路规划的道路,则被征收人享有一定的补偿。不同地区征地修路补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不同,被征收人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对于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和公示的征地修路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对于侵犯其权益的,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首先,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择呢?为了保障整个评估过程的公平合理性,评估报告的作出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干预。评估报告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无法选择出合适的评估机构,那么也可以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通常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否则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其次,由房屋征收机构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提供给房屋评估机构,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通常,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如果权属证书同房屋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存在错误以外,一般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评估机构均以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综合考量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搬迁费用,涉及企业评估的,还涉及到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最后,如果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通常,在评估结果做出后,我们有一定的异议期,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提交书面复核评估...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三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三、审批范围和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土地补偿标准合法;(三)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四)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七)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采晴整理0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1、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2、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原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也要分开讨论,如果是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则应当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救济途径中,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如果是针对原行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要对原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最终作出原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而如果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在审查复议行为的同时,法院必将会涉及到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那么,在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则会受到此条款的拘束。(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评估,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在实践中,一些评估报告往往因为缺乏某些要件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何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第一,判断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目前国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也就是说适格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此外其还需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第二,判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来确定。也就是说协商自主选择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征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第三,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方面,评估机构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按照市场比较等估价方法,同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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