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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呢?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也就是在划分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基本条件是区域内的房屋密度大且破旧、设施陈旧。一、什么样的才算合法棚户区改造?1、棚户区改造应该尊重群众意见,深入基层了解民众情况,做好工作,引导民众自愿参加改造;2、棚户区改造必须有年度规划,在确定了棚户区改造计划,不可以随意更改;3、棚户区改造安置应该按照就近原则,以原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时,也应优先就近安置,被拆迁人更享有选择就近安置的权利。二、棚户区改造是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说到底还是属于房屋拆迁的一种形式,所以在补偿时就应当参考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就应当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地知情权:拟征地知情权指的是在准备实施征收土地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拟征收土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拟征知情权是开展具体土地征收工作前的法定程序。否则,项目就会处于“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状态下,农民面对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既成事实再来维权,难度就会大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拟征地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自然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补偿知情权: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村委会、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隐患。这里面有基层政府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同时也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在保障征地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当被征地农民无法在征收程序的“上游”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时,那么在“下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伊索寓言》中有“狼和小羊”的故事,小羊讲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非常适用于征收领域:水是从你那边流到我这边来的,而不是从我这边流到你那边去的。水弄脏了怎么会是我的问题呢?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理解两个问题:其一,违建从违法程度上讲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的违建只需要改正+罚款就可以补办证件了,而不需要强制拆除;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改正的,才需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二,一处房屋究竟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还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将会影响违建认定的有权部门(要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要不是乡镇政府)。实践中这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部门举证来证明其职权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今天笔者为拓宽大家的维权思路,为大家解析一个不太一样的违建拆除程序版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之规定(部分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认为,用于拆除违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作出的后果仅仅是违建房屋被拆除,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而不具备任何惩罚性。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采纳这一理论,这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时予以注意。《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到这里广大被征收人不难发现,这个程序的内容实际上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是大致相似的,当然...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其一,应当牢牢把握维权时间:在被拆迁人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不要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后再想维权,难度将可能陡增。实践中一些地方根本等不到6个月就动手拆房了,故被征收人要提高守房意识,避免房屋遭偷拆、帮拆。其二,应当准确捕捉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的违法点:秉持“打程序,也打实体”的两手抓维权原则,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限期拆除决定是否查清了基本事实,譬如涉案房屋的面积、地点、建造年代等;是否依法定程序送达,作出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等等。其三,当房屋本身确实无证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怎么算住改非?怎么认定?首先要了解下所谓“住改非”房屋,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是指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行为。“住改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经常出现在征收拆迁的过程当中。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住改非”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大致按照下列情况分类:一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通过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具体认定房屋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二是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和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平均值确定。三是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经营时间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完税凭证的情况。四是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属于“住改非”的情况,可以到拆迁部门确定该种情况的补偿标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且拆除前必须已经进行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就已经拆迁则违法。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根据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此本着为民的态度,在因公共利益拆迁时,应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进行拆迁。二、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拆迁已经对被拆迁人造成心灵上的伤害。而若再对物理上的伤害,更不能体会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的原则。最起码应保障被拆迁人以前的生活水平,降低了水平则是违法。三、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值,我国土地近些年房价上涨太快,拆迁时按照以前的价格补偿,不具有合理性。而且可能促进贪腐的形成,加剧被拆迁人的生活压力。因此低于周边市场价值则是违法。因为根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拆迁一般程序,1.纳入年度计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进行洽谈,现场勘查。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具体工作计划。3.外业入户评估,公告一定期限,制定合理的方案。4.业内结算。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报告给当事人。7.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8.把报告归档。这个程序中必须保持公正性、透明性、为民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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