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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家在征收宅基地的时候,是按照计算公式来计算补偿费用的,其中宅基地补偿公式和房屋补偿公式都不一样,具体如下: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2.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需要注意的是:户均安置面积,按照一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则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一平方米幅度内来确定具体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早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拆迁案件一直不断,政府为了完成征收指标、产生政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面对“钉子户”以及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搬迁的被征收人采用停水停电的方式来完成强拆工作。这个时候,被拆迁人怎么办? 1.保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作为老百姓,手无寸铁,遇到强拆的,不要硬碰硬,以免造成生命的损失。保留证据,拍照、录像,都能作为以后维权的材料。2.寻求专业律所,进行法律咨询由于这样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等等一系列法律专业知识。普通人不懂法,可以找专业律所来进行法律维权,获得相应的赔偿。3.向有关机关申请查处被拆迁人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电力税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房屋遭违法强拆后损失的举证始终是一个困扰被征收人的老大难问题。得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及最高法的几个指导性案例让这一难题得到了部分解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的特殊规则。但针对房屋内物品毁坏的损失,被征收人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中又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可知,对于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基础性的、初步的证据以证明房屋内遭埋压毁损财物的情况,为法官的“酌定”提供依据。实践中出现过当事人仅凭嘴说强调自己屋内有价值上百万元的珍贵珠宝玉石的情形,结...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强拆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法“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案例所确立的裁判标准,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录音,与强拆相关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等基础性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由征收方实施。且涉案房屋确实位于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再结合当地相关新闻报道等其他证据,在当地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强拆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强拆行为系区、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为。自2018年以来,“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已成为征收维权领域的普遍司法裁判共识。二、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中已经规定,国家赔偿的形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后两种在房屋被非法强拆情况下在实践中已无法适用(因牵涉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所以应当适用支付赔偿款的方式,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产权调换。行政机关应当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赔偿决定作出时或者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时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或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此时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要钱,也可以选择要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第一,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比如村民的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另行分户,只要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且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分户后尚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第二,与原户主存在继承关系。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在宅基地上所建盖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此时我们可以主张“地随房走”,随之也就把宅基地加以确权。因此,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并不能因此认定为违法建筑。第三,“多宅”之面积未超过本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环境等原因,一些农村并不能划定整块大面积的宅基地,譬如在“蓑衣盖过田”的山区梯田周边的村落。因此对宅基地进行小面积分割导致的“一户多宅”情况,也就是说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而不能认定为违法。第四,宅基地上房屋同村流转买卖。有很多当事人都有这种疑虑,我的土地是买来的,然而国家好像规定农村土地不能买卖,这可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符合一个条件,即是本村的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已经有了宅基地,就不能再申请新的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再申请呢?三个条件:其一,农村危房改造。这是一种新型的在农村新建房屋的方式,目前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展开,因为它和整村脱贫的“硬杠杠”直接相关——如果一些土坯房屋始终处于危房状态,建档立卡户脱贫就无法实现。危房改造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原址重新修建房屋,也就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盖和新建,另一种则是由于原有宅基地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等问题,比如由于地质变化、河道拓宽、处于采煤沉陷区等等情况,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修建新房,此类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新房,但在新房修建好之后,也必须要将老房屋拆除,并且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其二,农村分户。主要是由于家庭人口增多,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修建的房屋已不能够满足家庭人口使用的需要,在此种情况之下,农民朋友可以选择通过分户的方式来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新房。其三,拆旧建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仅城市化的脚步在加快,农村的更新换代也随之加快,所居住的房屋也是越盖越高,越来越好。因此,房屋升级换代也成为了常事儿。许多农民都抛弃了原有的土房,修建起了一幢幢几层高的小别墅,相比于城市的房屋一点也不逊色。有的农户是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新房,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在新的宅基地上修建新的房屋。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农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将房屋修建好之后,需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私自翻建宅基地上房屋。这种是最为普遍的违法情况,许多农户知道自己的房屋将要征收,就在自己的房屋周围大面积圈地,觊觎领取补偿款。但是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是划定好了的,是不能私自选址另外翻建的,比如在耕地或农用地上建房子,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二、户口迁出后仍然占有宅基地。有些农户在城里打工赚钱买了房子,或者子女已经在城市扎稳脚跟,就把一家人的户口也迁到了城里。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属于原村集体的成员了,那么这个时候原有的宅基地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如果将来还想回老家翻建原来的房屋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已经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限了。三、宅基地上房屋楼层超高或私挖地下室。现在农村楼房越来越多,很多农户都想把自家的房屋改成楼房。一些人觉得房子建的越高,越能够显示身份和地位,但是很多地方对农村建设楼房是有楼层规定的。如果超出了楼层规定要求,一定要向村集体直至乡镇、县级政府报批,否则遇征收时超高部分无从获取补偿。同理,地下室也不能私自开挖,否则涉嫌违法建设也将无权获取征收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或遭否定:先行搬迁拆除协议无疑是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拆迁发明之一:在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作出之前就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替代征收决定,是不折不扣的“协议征收”,无任何法律依据。律师代理的在最高法赢得胜诉的许水云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闹剧。然而情况已经在发生转变。《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明确指出,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据此,所谓“预签补偿协议”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基础上实施,而不得出现一些地方常见的“以协议替代决定”的违法情形。事实上,上海市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来看,各地相继出台的同类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先行搬迁拆除协议合理性的否定,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讲,无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张贴公告不能贴上拍完照立马撕下来:这种近乎于演戏的公告方式着实令基层群众深感愤慨,是赤裸裸的欺骗被征收人的做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1条明文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5日。据此,那种贴上后只为拍照,拍完照立马就撕下来的不当做法已被否定。二、征收房屋不造成被征收人生活权益受损:以往,一些老百姓之所以反对搬迁,原因之一是为了子女上学问题和其他看似鸡毛蒜皮实则对其权利影响巨大的“琐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9条规定,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公房承租”与“公租房”不是一回事儿:在这一问题上一些人的认识混淆,分不清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大约是这二者在简称上太容易弄混了,《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43条干脆作了个专门的区分: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即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在补偿款上分得一杯羹的就只有三种情形:其一,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三,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些显然都与公租房这一较新的事物八竿子打不着,大家可千万别再弄混了。二、“切割式”“围挡式”逼迁遭禁止:有律师曾在一次所内业务培训中提到,“解危排险”的确是当下比较令人头疼的一种拆除房屋方式。人为地将不危的楼房切成“危险”的,实属恶劣。而这类做法竟在法治的首善之区也不能完全杜绝,足可见其危害之严重。现在,我们看到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拆除影响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据此,“切割式”和“挖沟式”逼迁被明令禁止,老百姓或许可以在维权的同时睡个相对安稳的觉了。同样被禁止的还有更为普遍的“高墙围困”式逼迁:该条规定,征收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改变”这个提法...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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