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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行政告知与行政决定,系两种性质、程序、效力存在显著差异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言之:(一)从性质上看,行政告知本质上是一种通知,是行政机关在实施效力性行政行为前,应当作出的程序性声明,其目的是提醒行政相对人可能需要面对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外化,其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满足可诉行政行为的要求;(二)从程序上看,行政告知一般为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告知是可有可无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说明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笔者以为,此处“告知”应为书面告知,即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所要面临的行政处罚类型、原因、处罚措施、听证权利等内容进行说明;(三)从效力上看,行政告知并无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行政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行政告知的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和取消而无确定力,行政告知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无拘束力,行政告知行为理论上不产生需要遵守或服从的有效行政行为而无公定力,亦并不使行政主体产生行使行政手段的权力而无执行力。综上所述,行政告知与行政决定存在实质上的不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一、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具有原状资格: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有三:其一,村农民集体。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主要的一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此为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第二种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其三,乡(镇)农民集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综合上述规定,《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述三类主体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上述主体不起诉或者成建制撤销的应由谁起诉,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权利承担集体财产产生的相应义务,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该如何处理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即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由征收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就地上物损失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费发放流程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涉及征地的信息均可从村委会处获取,例如土地征收范围、数量及征收单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明细情况、使用及分配方案等。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征地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其具体程序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可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实施,对于这份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应当主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果有被征收人未见到该份分配方案的,可以主动向村委会申请查询。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根本没有参加过相关村民会议,也没有见到过村委会公开的分配方案,甚至有被征收人在知晓自己的相关权利后向村委会提出查询申请,村委会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对于村委会拒不公开相关依法应予公开的村务信息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救济。救济方法可以通过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另外,律师提醒:除了从村委会处获取信息外,被...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被征收以后,被征收的人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方式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就是说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其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坚守先补偿后搬迁。拆迁律师认为对于拆迁补偿少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房屋拆迁实施当中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拆迁程序的合法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近些年,经常接到“以租代征”类咨询,很多村民在政府部门的“忽悠”下,将承包地租给政府部门使用,然后由政府部门支付租金。然而,在政府部门将这些土地收回后,通过各种途径改变土地性质,然后将土地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进而谋取利益。很多村民直至发现土地被征收后,才知晓自己的土地早已更名换姓。那么像此类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则是政府部门以此种方式征收百姓土地是否合法?通过土地征收政策来解读“以租代征”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我国进行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很难有明确的界定,但值得肯定的是如果征收百姓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是绝对不允许的。其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如果百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以租代征”情况要如何维权呢?一方面,被租用土地的百姓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政府返还土地,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复耕或者重新安排承包地,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尽管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一旦错过诉讼时效,维权行动将难以为继。虽然目前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打击各种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及以租代征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机关钻法律的漏洞,忘掉自己的使命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导致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得不到应有的对价,导致政府部门的信誉降低。因此,应该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防范以租代征的行为,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时,《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如果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次,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报案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报案...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大规模的城镇化,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其中矛盾冲突最大的便是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被征收人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告相关的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逃避责任,尽快完成任务,选择不予公告,导致被征收人的权利无法及时行使;二、是一些机关违法占用土地,政府部门在接到群众的查处申请后,采取忽视态度,拒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损害持续扩大;三、是行政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按照申请要求履行公开职责,或者拖延公开,有的甚至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四、是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拒不出警或者使出警流于形式,未起到真正作用;五、是行政机关在判决作出后,不按规定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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