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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费等。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必须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要经过评估,要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来看,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都必须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合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通常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实施拆迁却违背了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我们认为退城搬迁企业应当将补偿过程当中的评估问题放在我们这次搬迁过程当中,或者说补偿过程当中一个重要的节点上,绝对不能把他轻视了,为什么?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你的基本利益,如果我们在补偿这一块重视起来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做?第一,我首先告诉大家你把它重视起来是有依据的,根据我们国家国有土地上的企业评估来说,有这么一句话叫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该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多数或者是随机来决定。那么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首先就是说你这个补偿价钱应该是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来做,他来告诉你你这个东西值多少钱。第二,既然是第三方的评估机构,我们就可以要求他独立客观公正,当然这也是法律上对于第三方评估公司的要求。这里面如果有政府机构政府人员去干涉他怎么办呢?在法律上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估机构进行干预。当然了,我们不能天天跟在人家后面,万一有人去影响怎么办?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他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是房地产估价师出现了虚假或者是重大的差错的评估报告是由发证机关责令去改正,并给予警告,甚至处以罚款,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将构成刑事犯罪。这是退城搬迁的国有企业上的土地,我们可以参照这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当中关于评估的规定,那么如果说我们是集体土地上怎么办呢?其实集体土地上有这么几个,一个叫做《土地管理法》,一个叫做《物权法》,还有一个《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三个法律...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征地审批手续是必须要走的一项程序。但实践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效率,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是手续还没下来的情况下就实施征迁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征地告知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告知之后,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导致很多被征收人误以为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对此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征地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在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其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要审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对水体产生影响,就不能被认定为排污企业。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只要认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固体残渣、气体粉尘、污废水等排放行为,就会认定企业属于排污企业。但是企业有排放行为是否就等同于排污企业,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生产过程中由排放行为但未造成水体直接或间接污染的生产企业,其即便位于水源区保护范围之内,也不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处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是否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水源区内合法企业的程序性利益及实体性权利。就程序性利益而言,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关闭的程序,但是关停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先行调查,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以此保护企业的程序性权利。而就实体性权利,那就是考虑对关停企业的补偿问题。如果企业无法继续生产,那就必然涉及补偿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对水源保护区作出关停整治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关停实施方案及补偿标准,在关停企业之前先行予以补偿,以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为加快关停拆迁进度,压缩征收补偿成本,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用地、厂房违建、缺少(本就不需要办理的)用地和建设审批许可手续等理由,以拆违等名义对养殖户实施无偿关停拆迁,严重损害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更多类似情况发生,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维权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尽可能降低承受更多损害的风险:首先,在征拆开始前,养殖户要自查自己经营的养殖场是否存在真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审批许可要求的事由,有需要依法办理补正手续的,可以在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相关补正工作。其次,养殖户自身需要明确养殖场本身的价值,在专业评估机构或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通过专业评估方法计算确认养殖场的补偿价格,避免发生强拆后评估取证困难,影响公平补偿利益的实现。再次,实践中类似案例中的强拆侵权情况有时无法避免,养殖户一方面要避免更多的财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取证存证工作,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在此要说明的,本文所指的暴力强拆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的违法强拆现象,如果是违法强拆,侵害老百姓权益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违法强拆都会受什么样的惩罚。1、如果拆迁方未经被拆迁户同意,进而进行强行拆迁房屋的,可能会触犯非法入侵住宅罪。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2、如未经被拆迁户同意,又没取得相关合法的强拆手续和经过合法的强拆程序,直接拆毁被拆迁户房屋的,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如果拆迁方使用暴力的致使被拆迁户受到伤害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重大伤残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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