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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通常是针对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违章建筑”,但并非所有未经过规划批准的房屋都应当予以拆除,一些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但其并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如果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拆迁律师提醒您,通常相关部门作出该通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在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责令限期拆除是法律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搭建房屋而做出的规定,因此,不应成为征收部门逼迁的手段,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刽子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拆迁律师表示,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处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两种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不合法的行为而做出的相应规定,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仍有一定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侧重于给予违法者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主要侧重于制止和预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查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行为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行为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我们更倾向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他的目的更在于制止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达到制裁的目的。而且,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作出的答复中也提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已经被征地的农户在获得了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申请获取剩余的承包地,这对未被征地的其他农户是否不公平?可以分为两种方略进行分配:(一)被征地人已经获得土地补偿费,那么就不能再继续分配剩余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被征地人已经获取了征地补偿费,就应当承担失去土地的不利后果,虽然还是本集体的农户,但应当被认定为失地农户。(二)被征地人只获得了剩余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的补偿,在承包期届满后,该被征地人有权参与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在这种情况,被征地人只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只是获得了剩余使用权的损失费用,而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属了集体,所以在承包期届满,该被征收人还享有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先补后拆要必须遵守: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也是国家一直追求的目标,因此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先补偿后拆迁,尤其是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先补偿后拆迁纳入了条例,将这一法律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谓是一种进步。不少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采用“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再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因此,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易签字。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七)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二、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不能低于拆迁前的水平。土地补偿金额即使已经达到补偿上限,仍满足不了原有生活水平可以遵照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律师提示大家,若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万不可签下补偿协议。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非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租代征的方式也很常见,主要是出租人和租用主体上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基层政府:1、作为租用人:直接租用集体土地;2、作为出租人:转租集体土地;3、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赁。(二)村委会:1、企业、开发商等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村委会租用农户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三)村民: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二、“以租代征”的危害: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不少农民已经迁出农村住进城市小楼房,农村承包的土地也不再种植农作物,或者很多农民外出打工而导致土地闲置,闲着也是闲着,很多农民就将自己的土地出租了出去,以为百利而无一害,殊不知:危害一:人财两空。因为“以租代征”是违法的,没有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审批程序取得许可,无疑,在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是违法的。这与在宅基地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房不一样,在耕地上建的房违反了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因此是要一定被拆除的!这时候你可能说了,房子反正也不是我建的,拆了就拆了,可是律师想问一下大家,地总是你的吧!由于是耕地,项目被叫停,违建被拆除后,恢复耕地的任务仍然是由出租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拆迁中该收集什么证据?1、有效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律师提示大家,这些都是证明自己权益最有效的证据。一旦看到预征收公告,就要抓紧时间保存好自己的原证件了,警惕政府部门以换新证的借口收走。2、征收方下发的各类文件:包括: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强拆不会无缘无故到来,前面肯定有一个预热的过程,征收方下达的各类文件就是十分重要的信号!上述提到的三种文件,大家一定重视并保存起来,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极可能错过维权时效而被“合法”强拆。3、房屋的面积证明:包括: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不少被拆迁人都了解存在异议的评估报告和登记表不能随意签字,于是很多拆迁户在补偿不满意的时候会拒收、甚至撕毁评估报告。这些报告书上的数值记录将直接影响我们的拆迁补偿,无论是否存在异议,我们都应该妥善保存,找专业律师分析其中违法点。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用在法庭上?(以录音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少被拆迁人会咨询,偷录的录音是非法手段获得的吗?可以用吗?录音证据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取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录音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小编为大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征收土地公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是土地征收工作中非常必要也很重要的步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对征地公告的时间、内容、机关及法律后果等做了详细规定。1、征地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公告内容: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公告的法律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二、未进行征地公告的法律后果:征地公告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一个必经环节,负有公告义务的政府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在办案的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土地补偿费该给谁,是留在集体组织账户还是给被征地人?他们各自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该有多少?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农户是否还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地分配时享有剩余土地的分配权?由于现今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的现实生活中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做法不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怎么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有,对于这一部分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该实际所有权人所有,集体组织不能截留这一部分补偿款。如果土地被依法转包或出租,由土地的承让人或承租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原土地出让人或出租人对此不能得到该项的补偿费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在办案的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土地补偿费该给谁,是留在集体组织账户还是给被征地人?他们各自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该有多少?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农户是否还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地分配时享有剩余土地的分配权?由于现今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的现实生活中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做法不一。安置补助费该给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所以,对于安置补助费以“谁解决安置补助费给谁”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发放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还包括被征地农户的相关保险费用,以保障失地后的生活水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那么,在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了征地补偿款,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在办案的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土地补偿费该给谁,是留在集体组织账户还是给被征地人?他们各自得到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该有多少?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的农户是否还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地分配时享有剩余土地的分配权?由于现今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的现实生活中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做法不一。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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