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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主要对策:农村土地征收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不严。三是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土地征用和补偿事务中缺乏民事主体资格,很难参与到土地征用事务中来。四是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昌运律师来给广大农民朋友提出一些建议。1、农民朋友要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进行了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此在政府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农民是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而根据规定,农民朋友也有权在征地报批前,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了解。总结来说就是,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有绝对的知情权,可以依法要求征收方公开相关材料。在拿到这些材料后,农民朋友就可以初步对该项目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向法律人士咨询的方式了解自家遇到的土地征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做到早了解,早解决!2、农民不但要关注补偿款的数额,更应该注意后续的征收安置问题是否落实。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许多农民的生活条件直接根据自己土地的产量决定,因此土地征收直接影响来了农民未来的生活质量。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需由院长签发公告,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逾期履行的,可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应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字确认,而关于强制搬出房屋的财物,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承担。强制迁出房屋在执行中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强制措施,个人认为应把握几个重要的关键因素。可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形: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法院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的执行难问题引起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正确理解该法规定之精神的前提下,怎样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又保证执行顺利进行,救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执行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在2015年5月5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查封规定》做出了除外规定,该条的内容为:“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体来说,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可执行的三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不属于保护的对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四)有益执行原则。执行“唯一住房”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公告、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若除去上述各项费用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原则上不宜对该“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三)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四)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五)对拟执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评估交付拍卖。(六)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那么,村委会不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时,村民能否要求村委会公开信息?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是否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涉及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明显不属个人隐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都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直接的具体规定,而是在基础性原则之外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这是考虑到国家不同地域之间现实差异和具体拆迁工作落实推进而采取的正常的规定方式,要比全国“一刀切”来得科学合理。事实上,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征收中的“两大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直接决定你的补偿标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实践中,方案内容最终就会转化为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决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地点等直接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当征求意见期满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随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这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其中载明。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仍对方案不服,则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践中,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一方案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由村委会主导的那类“...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时至今日,拆迁和拆违两个原本意义完全不同的词语同时出现已成为了惯常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拆违促拆迁”本身是逼迁(签)的一种形式,只是其披上了“依法行政”的外衣而不同于断水断电、流氓骚扰等下三滥手段。违建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简单讲,如果涉案房屋确实严重违反了规划,“越界”“出圈儿”了,那么被认定违建并予以处罚是没错的。在补偿时,违建这部分就不予补偿了。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超高、向上加盖的情况,那么超高、加盖部分被认定为违建也是没问题的。如果涉案房屋的加盖部分再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彩钢板、泡沫填充等结构,那么基本上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是没的说的。而如果涉案房屋仅仅是在宅基地范围内有增盖的无证部分,那么在“一层”这个范围内给一个标准给予补偿是惯常做法,一层往上继续加盖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配合拆迁,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一种政策上的“鼓励、照顾”,也可能会给一个建造的成本价,而不至于是完全的零补偿。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对于违建认定问题政府是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甚至有“政府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但配合了就不是违建”这样的说辞。鉴于这块儿确实会对被征收人最终获取的补偿数额产生极大的影响,被征收人还是要在这方面多下下功夫,力争通过“打程序、不打实体”的总策略来针对相关的违建认定、处罚动作提起程序,在搭建的协商沟通平台中实现补偿数额的总体提...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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