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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拆违式拆迁在企业征收拆迁中非常多见。一方面,由于企业受地域因素和地方政策影响较大,许多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机制下设立的,企业用地和建厂审批方面本身可能存在瑕疵;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是于2008年以后开始施行的,对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实践中地方拆迁认定适用也有差别。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出于种种原因,确实存在超越许可证审批范围多建或拆迁前突击改建扩建厂房的情况。在这些不同情境下,当企业遭遇违建查拆或拆违式拆迁时,为了能够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多的权益性补偿,企业要做的就是理清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境,有针对性地通过诉讼和谈判等多种途径综合实现维权目的。如何判断违建状况:实际情况中存在较多的拆违式强拆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企业厂房建成年代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不具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许可证件,但不违反企业厂房建成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这类“历史性违建”实际上并不是现在严格法定意义上的违法建筑。第二种:是企业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建厂,因政府的福利性待遇,建厂时受到了政策性的审批手续简化优待,企业得以更快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为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因这些福利优待,导致企业缺少部分审批手续和证件,形成表象上的违建结果。第三种:是企业出于自身需要等,在审批许可证的批准范围外对厂房进行了扩建或改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拆违式拆迁在企业征收拆迁中非常多见。一方面,由于企业受地域因素和地方政策影响较大,许多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机制下设立的,企业用地和建厂审批方面本身可能存在瑕疵;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是于2008年以后开始施行的,对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实践中地方拆迁认定适用也有差别。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出于种种原因,确实存在超越许可证审批范围多建或拆迁前突击改建扩建厂房的情况。在这些不同情境下,当企业遭遇违建查拆或拆违式拆迁时,为了能够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多的权益性补偿,企业要做的就是理清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境,有针对性地通过诉讼和谈判等多种途径综合实现维权目的。不同情形下的维权思路:其一,对于历史性的违建,由于厂房建设年代久远,企业不具备其后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证件并不能成为拆迁方认定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充分理由。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建议企业主从证明厂房建设年代,以及企业厂房来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角度入手,争取与正常合法建筑同等的拆迁补偿。其二,对于政策性的违建,企业是被地方政府福利性待遇吸引投资建厂并因此在程序或者手续上存在瑕疵的,但企业建设和投产都是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首肯的,由此造成的许可证和审批手续缺失不应由企业买单。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建议企业主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在拆迁和拆违发生前就取得并妥善保存政府和...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首先,申请行政赔偿是法定权利,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不以违法性确认为前提。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照该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无需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可自行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并进而决定赔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赔偿,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作出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由上可知,在行政复议程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招商引资合同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签定的合同,其显著特征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这类型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政府一方须配合投资方办理立项、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实务中,对于建筑是否合法应该由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招商引资是经政府文件予以认可的,政府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实具有信赖利益,政府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这里的依据就是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值得信赖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保证履行,禁止随意变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此处即指上文中提到的陆域部分)。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那么,对水源区内进行整治,哪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呢?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第一类,生产型工业污染类企业。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类企业,诸如塑料厂、保温材料厂、防水材料厂、机械加工制造厂等具有化工原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因其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将予以关停。(二)第二类,畜禽粪便污染类企业。畜禽养殖污染已被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的重要因素。各地区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许多进行散养牛、羊等畜禽养殖合作社,已成为关停的主要企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需要建设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在一级水源区内实施建设。(2)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但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一律禁止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前提就可以从事标准范围内的网箱养殖等经营性活动。(3)结合该法与地方条例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如果二级水源区内的合法排污的企业,遭遇政政府部门“一刀切”式关停,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与违法排污类企业不同,在政府未出具关停的标准及认定违法排污的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关停合法企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级水源保护区并未禁止一切经营行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若对企业实施关停,政府部门应当出具相关的认定标准,由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实际的污染行为。否则,在不能证明企业排放量已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有排污行为而等同于违法行为而进行“一刀切”式的关停。所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未说明关停理由,就“一刀切”式关停的行为,我们将以政府部门未遵守先制订关停标准,确定关停实施方案,公布关停的名册,下达关停决定的合法关停程序为由,以关停决定中存在的违法点为依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违法关停决定,使合法排污企业免遭冤屈,重新恢复生产经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一、企业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如果不位于保护范围,就不能被处罚。我国水源保护区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功能不同划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水源保护区。所以不同的性质、级别的水源保护区所确定水源保护范围亦会不同,即便是同一水源保护范围内因各水域流域面积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行政机关依上述法条对企业做出处罚时,必须提供准确的水域保护范围,以此确定企业确实位于保护范围。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和企业对保护范围认定问题都存在依据生活经验做法律判断的情形,但邻近不等于位于,只有依据具体的界桩图认定保护范围才合法。二、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企业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不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决定理解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是否有理有据?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理”和“据”,大家可以从“知己”和“知彼”两个角度去理解。第一个角度:企业自身角度。在提出补偿要求时,企业是否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提出的条件,是符合企业评估价值的,且有充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作为依据;企业在过往的建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相关资质许可缺失,或违背环评、工商税务规定等的问题,能否做好补正工作。第二个角度:是对征收拆迁项目的了解。企业是否明确,征收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能否做到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获取征收拆迁相关审批许可文件信息,抓住拆迁方的违法点?能否通过合法方式,妥善地运用对方的弱点,为实现企业的拆迁补偿诉求提供帮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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