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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撤销矿山特许许可要保护矿山企业的信赖利益,或延续特许许可,或转为财产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规范之中,其中8条确立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则确立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限制以及相应的赔偿规范。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将法对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分为不同方式。第一种,是延续特许许可保护的方式。首先是撤销合法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合法、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8条规定,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这主要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行政行为存续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其次是第69条第3款中规定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会受到重大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不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由此可见,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先考虑矿山企业特许许可是否能予以延续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保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推定合法有效的信赖利益。第二种,是财产保护的方式。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这种变更或者撤销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补偿。此外,第69条中规定,原则上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财产型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转化为相应的财产...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撤销矿山企业的特许许可,其财产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征收类案件标准进行认定?行政许可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撤回、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应当对企业进行补偿,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方在这类关停案件中,简单依据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肆意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不规范现象。那么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是否可以参考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认定呢?我们认为,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可以参照征收类案件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因为,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与公用征收存在多方面的相同点,这为信赖利益保护适用公用征收的补偿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二者的目的相同,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的补偿或者赔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变更、撤回行政特许行为产生的补偿以及撤销违法行政特许而产生的赔偿。公用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之下对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加以强制转移。其次,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对被特许人的实际投入损失进行补偿,虽然未对撤销违法特许行政行为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其亦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再次,结果相同,均使权利人的权利转移到国家。信赖利益保护之下的撤回、撤销特别许可权,即使是一种国家进行权利收回的行为,但其结果是在权利人合法持有权利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其权利。公用征收就是集体或者私人丧失原有...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具体补偿项目有以下几项:1、土地补偿和附属物补偿,这一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费用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附属物包括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用水用电环评处理设施等,按照重置费计算。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计算该项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养殖与其他行业略有不同,它是有循环的,比方说三个月一个批次,拆迁打乱顺序可能导致养殖场两年之内建不起来,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按照每批次来计算养殖场的损失更加合理。3、搬迁费用、搬迁损失,搬迁费除了将养殖场所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4、各项奖励费用,政府为了早日完成禁养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养殖户尽早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禁养区内。具体奖励数额由具体的项目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来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税务部门在作出处罚行为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这也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那怎样才算是认定事实正确呢?从办案经验来看,虽然个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事实行为,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客观存在构成违法的事实行为,二是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该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那么企业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就不能遭受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用模糊执法的方式来含糊认定企业的事实情况,常见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简单的对所称违法事实进行认定,甚至跟本不说明理由,仅以一句话进行表述即作出处罚;二是行政机关仅讯问不做笔录证据,或后补记笔录的行为;三是现场笔录没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这些模糊执法行为都是直接认定行政机关对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现有法律没有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单独立法,有关税务处罚的制度散落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所能适用税务处罚的法律依据庞杂且不系统,这也就导致了许多地方行政机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从办案经验来看,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错误适用法律;二是本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行政机关却选择了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进行处罚;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项。这几种法律适用错误情形通常被征收方用在税务处罚进行施压的征收手段中,看似依法行使,实质是违法行政,企业应当进行分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进行一般程序的法律规定,但是税务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执法。那么何种税务处罚程序才是合法的呢?首先,税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企业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次,在告知诉权后,如果企业要求申辩的,那么税务部门需举行听证。如果企业是在告知处罚时就直接以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再次,税务部门应制定企业的《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并将该笔录交由企业审核确认,无误后需让企业签字或者盖章。同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需采纳,并不能再予以处罚。最后,税务部门复核企业的申辩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部门才能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需送达企业,确认签收。三个税务部门最典型的程序违法现象:一是税务部门作出处罚时不告知企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知事实理由;二是即便告知企业可以对违法认定进行申辨,但其不履行进行审理的法定职责,通常表现在企业申请听证却不予听证;三是为了规避法定程序,而将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的情况,这些情形都属于程序违法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时,并不要求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一定就是真实客观、合法合理的,只要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确实因被诉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即可。2、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可以大致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补偿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却又是独立的。由于补偿行为与征收行为是分离独立的,因此当事人即使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后,仍然认为之前的征收行为违法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像大部分地方法院那样认为,当事人既然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就不再产生实际影响了,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就无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起诉不予立案,这一观点明显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3、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只有在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有权据此提起行政诉...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注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诉权。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对补偿数额的认可,律师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不能因不满意补偿数额而再提起诉讼。那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意味着对土地征收行为也放弃了诉权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当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在获得补偿后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再就约定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对此并无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放弃诉权,如果当事人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虽然我们认为除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即使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仍有权就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地方法院基本不会采取此种观点,现有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判例,基本都是最高法再审或申诉的裁判。同时,当事人若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能对整个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具体到某一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补偿数额有争议的,一般来说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即使是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有违法的,再想提起行政诉讼,就很难了。即使最高法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再就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是持支持态度,但各地方法院对此基本持否定意见,并且当事人起诉一方面既要注意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也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期间才能有结果,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一般来说,申请行政赔偿途径分为四种。第一种,在提起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第二种,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第三种,先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第四种,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请求。针对前两种申请途径,申请期限,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第三种,先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虽然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将原来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改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只有在经过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才算是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之日,因此,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后的一年保护期,会对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产生影响。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在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当事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第四种,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请求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之日起计算,两年申请期限。此时,即便过了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或...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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