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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房屋的时候,一般拆迁补偿款就是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实际中,有些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子属于公租房,那么在补偿款发下来的时候就需要承租人跟同住人分割一下。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可以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有哪些?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就是可以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拆迁过程中遇到停水停电怎么办?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拆迁征收补偿已经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搞业绩,加快城市建设速度,保证拆迁快速有效的进行,强制甚至暴力征收拆迁。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以停水停电威胁恐吓,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实际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国家对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对于违规中断供水、供电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追究责任。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那么我们如何应对拆迁过程中的停水停电呢?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停水停电的实施主体是谁,根据不同的主体,我们采取不同的策略。首先,如果违法主体是政府部门,那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实施了停水停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即在具体实施停水停电行为之前,应当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行被征收人。如...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在外租房都是为求得暂时的安定,可要是碰上拆迁那就是不由自主的了,而通常房屋要被拆迁时,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都未到,那不少承租人不禁会想,合同都没到期,被拆迁了自己能不能也拿到补偿么?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因拆迁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拿到的补偿是分两种情况的。  一、因房屋拆迁而得到的补偿。  拆迁补偿主要是指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因为是对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补偿,所以原则上承租人无法拿到补偿。但如果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约定了承租期间房屋遭受拆迁时出租人的补偿责任,则承租人可以凭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因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装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设备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以上就是租房合同未到期,遇到拆迁的补偿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被“违法拆除”的违章建筑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案情】2012年12月,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某镇的李某某为扩建自家住房,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侧搭建了房屋,并加高了围墙。2013年1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李某的该搭建行为作了现场检查、查勘及调查。但其后并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2013年1月24日上午,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李某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2013年2月28日,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执法局拆除行为违法,并且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争议焦点】本案中,执法局在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就对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从程序已经属于违法。即使原告房屋的确属于违章建筑,执法局的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一点并无异议。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如果确认执法局的拆除行为违法,那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分析】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的房屋属于违建,但执法局的拆除行为也违法。行政机关以违法行为应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公民是否有权利获得赔偿?行政机关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结合以往案例,实务中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法局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拆除不予赔偿,应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执法...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经营者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那么,业主和承租者面临拆迁应当如何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呢?1、业主和承租者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业主、承租者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都会抱着拖时间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在我们以前接触的案件中,确实有过拆迁方给予不肯搬迁的”钉子户”较高赔偿条件这样的情况,但是我们不能将条件的提高全部归功于拖时间上。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会因为被拆迁人的态度而发生变化的事。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一、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申请和获得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1、征收土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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