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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10
    ZBCR-2016-0130002淄国土资字[2016]121号关于依法做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分(县)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征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9号)要求,把土地征收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各种协商调解和必要的法律程序破解征地难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依法做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征地各项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 2019 . 05 . 10
    1.请问我区那些范围属于棚户区?答:我区棚户区主要包含城区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两部分。城区棚户区(北至胶王路,西至张博路复线,南至文峰路,东至湖南路)是指在城区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区规划区外,与城区棚户区标准相同的独立工矿居住区。2.请问棚改政策到什么时候结束啊?根据国家棚改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到2020年底结束。3.请问我区棚改过程中坚持哪些原则?我区在棚改过程中主要坚持七大原则:(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我区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
  • 2019 . 05 . 10
    ZCDR-2018-0020005川政办字〔2018〕38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违法...
  • 2019 . 05 . 10
    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
  • 2019 . 05 . 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解读: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了贯彻《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以下称《办法》),2012年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12〕9号文件印发了《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依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淄政字〔2015〕115号),《办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 2019 . 05 . 10
    ZCDR-2018-0010003川政发〔2018〕7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淄川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
  • 2019 . 05 . 10
    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你市《关于审批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调整成果的请示》(淄国土资呈〔2017〕37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7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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