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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09
点击次数: 10
河北:农村土地部分被征收,村民能否要求获得社保安置?原告王xx、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介绍原告王xx二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18.65亩。2018年当地村委会与原告家人商谈土地收储事宜,告知原告其土地需要被收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更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就拘留为威胁,强迫原告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因原告并不认可涉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经后续调查取证得知,涉案土地于2018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正函【2018】1977号《关于唐山市2018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征收。王玲律师指出,本案实质上属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征收人应当依法对原告及家属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和工作安置。为了争取相应权利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邮寄《落实社保补偿按时申请书》,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后王玲律师协助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以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关于王xx、王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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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9
点击次数: 8
湖北:评估报告不合法,拆迁户告县政府胜诉,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原告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宋xx系湖北省公安县居民,为实施xx社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双征”计划,被告公安县政府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公政征[202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宋xx坐落于公安县的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原告宋道远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3月22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xx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宋xx收到前述估价报告后,先是向原估价机构荆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该公司书面告知宋道远复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意见一致,评估结果没有变化。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宋道远对该回复结果不服,向荆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2022年6月23日,专家委员会书面回复宋xx: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及流程,不是专家评审小组对评估技术报告进行鉴定的内容;二、估价报告在报告中阐明被征收人未提供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宋xx在现场向专家评审小组提供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为189平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不明。而评估报告中将一楼设定为商业用途,二楼及以上设定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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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1
点击次数: 12
北京: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怎么办?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原告王xx、尹xx等四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了xx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其中包含了原告的确权承包地。2018年11月20日,西集镇人民政府向xx村经济合作社作出《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西集段)预拨征地补偿款通知》:“目前征地批复手续尚在办理中,无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现预拨征收土地补偿款部分。如果相关部门出具的面积与此通知中征地面积不符,则以相关部门公布的面积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多出部分直接转入人员安置费,不足部分则按照面积和补偿标准给予补齐。本项目征收桥上村集体土地约42.627亩,现预拨征地补偿款852.54万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以及补偿款如何分配,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01信息公开2021年7月21日,原告就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向xx村委会申请信息公开,村委会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公开了《关于'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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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5 - 10
点击次数: 19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对于征收后迟迟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款,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杨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杨xx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7年3月,xx县人民政府为他们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33.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03年xx镇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拍卖给xx公司。200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地块中的0.54亩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1年7月,原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并送达给本案被上诉人杨xx,通知其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注销,限其于两日内交回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将公告废止。因被上诉人杨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使用证,xx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公告将上述土地使用证作废。02诉讼过程杨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关于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唐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原xx县国土资源局注销xx集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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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3 - 27
点击次数: 10
原告刘xx、李xx、罗xx等十四人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介绍  原告刘xx、李xx等14人皆系山东省菏泽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生活于此,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2年3月份左右,当地镇、村将涉及到上述原告的20.38亩土地“以租代征”租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建设“xx回迁安置项目',现该地块的在建项目已经颇具规模。(现场开发商施工图)原告等人认为他们的承包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原告也没有获得任何合法补偿安置,故案涉在建项目根本无法取得用地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案涉项目为违法建筑,应停止建设并立即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专业土地拆迁律师维权。万典律师介入后,于2022年5月20月协助原告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依法要求查处非法施工的行为,被告于2022年5月22日签收,但一直不予处理,随后原告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诉讼过程中,万典律师认为:一、原告合法承包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被非法占用,改变了案涉承包地的用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耕地,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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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1 - 03
点击次数: 22
原告吴xx代理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河北省涿州市征迁指挥部在原告家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其xx村207.2亩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被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征为国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22年4月18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原告五日内腾退。2022年4月24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原告宅基地已于2006年12月28日征为国有,要求原告2日内交出土地。2022年4月27日,在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村里的房屋。原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材料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主体适格。证据2:《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政补决发【2022】41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涿政发【2022】60号),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证据3:强拆房屋照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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