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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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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案,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按照法定内容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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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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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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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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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2007年4月23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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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施行。郊区、高新区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屈家庄、蒋村、北寨村、梁家庄、大辛庄、泽头村、小神村的改造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综合改造,统筹城中村改造拆迁、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等一体化全面改造,其主要任务是实现旧村变新区,村民变股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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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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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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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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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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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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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2009年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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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关于忻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46号)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结合全市征迁工作实际,现将忻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依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见附表1)。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执行(见附表2)。三、山西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晋交便字[2007]179号)中,未涉及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会同有关县(区)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偿办法,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四、临时用地补偿费每年按各县(区)的分区域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复垦费按照《山西省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执行,占用耕地每平方米收取的复垦押金由用地单位会同相关县(区)商定。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5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永久性占地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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