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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201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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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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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4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32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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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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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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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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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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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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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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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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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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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已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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