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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6
点击次数: 56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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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6
点击次数: 36
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政办字〔2019〕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运河、新华两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报请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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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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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
28
2019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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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29
2019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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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30
2019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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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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