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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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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4〕1896号 代理律师:姜泉、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xx等人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本案中,在当事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不符合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镇政府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随后万典律师帮助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打到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结果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主动与村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向法院撤回诉讼。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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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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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5]5716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广东省xx市xx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因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冯凯律师办理此案,经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土地系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律师代理农民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的征收土地批复,在省政府受理本案后,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但是听证会后不久,省级政府以案件需要协调为由,中止案件审理。律师和农民对此非常不满,坚持要求继续审理,但是均未被采纳,经过长期的坚持交涉,最后省政府恢复案件审理,但结果驳回农民的行政复议请求。万典律师坚持认为该土地征收批复是不合法的,帮助农民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农民在行政复议裁决中申请指出:本次征地没有完成补充耕地,违反占补平衡的规定,违反占补平衡的原则;没有履行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知情确认程序和听证程序,知情确认及听证材料系伪造;对于批准征地之前违法用地行为,没有进行清理;社会保障以及留地安置不符合规定,没有实际落实;土地用途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对土地性质认定不清,将农民正在耕种的耕地和建设用地统统认定为园地和林地进行征收等等问题。经过审查和补正,国务院依法受理了农民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案件结果在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后,案件发生了转机,地方政府立即组织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多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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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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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1]986号裁决申请人张先生系广东省xx村村民,2005年经邻村全体村民同意,张先生与邻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契约,租用了邻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9年7月11日当地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将征收张先生养殖场所在村集体土地,并将其养殖场纳入征收范围,开始占地拆房。因对征地批复有异议,张先生委托北京万典陈海峰律师帮助维权。随后,张xx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经省人民政府委托,由xx人民政府作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环城公路北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申请人张x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张x不服广东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之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非xx村塘浪经济合作社成员,其使用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均不在本案征地范围内,与粤府土审(14)〔2019〕x号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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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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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1】522号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属于越权批准,所以案涉征地批复应予撤销。理清案件思路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就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征地批准前本案征地原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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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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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二人系河南省兰考县市皓村村民,在村中合法拥有自己承包的土地。为实施城乡规划,兰考县人民政府拟申请转用并征收该县城关乡等2个乡市皓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8.9679公顷、林地9.7117公顷、其他农用地3.761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5095公顷,共计24.9506公顷,作为兰考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2013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涉及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吴XX、黄XX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因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来代理案件。首先就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3】881号批复,黄XX、吴XX二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881号批复。2015年4月29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之后申请人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国务院裁决。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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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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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先生等89人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陈海峰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冯先生等89人系内蒙古赤峰市居民,为实施城镇规划,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冯先生等人村中集体土地68.8452公顷作为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2010年8月6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实施城镇规划。征地报批材料中明确拟征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未拟定供地方案。2010年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0〕439号,以下称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该批复中未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冯先生等89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冯先生等人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不服,向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万典律师王卫洲、陈海峰二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此次征收行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查明了以下事实:1、征地报批前,2010年6月10日,冯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予以确认,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2、同月20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向该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喀国土资听告知字〔2010〕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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