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许先生(化名)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许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某村修建有合法住宅,并且是作为本村村民的唯一住房。2023年左右,当地镇政府口头通知许先生,因为高速公路工程段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许先生房屋。
2025年,当地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包括许先生在内的五户被征收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政府称如果配合拆迁签约,可根据各家房屋建造的实际情况赔偿30-40万不等,如果不签则强制拆除分文不赔。
除许先生以外的其余被拆迁人被迫签订了协议,只有许先生坚持认为,自身建设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能够视同为合法建筑的情况,而且许先生并不存在非法占地的事实。
后许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
管众律师帮助许先生向县政府提出异议,希望能够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县政府却对许先生按照违法建筑做出补偿决定。
管众律师认为:
1.案涉房屋虽属无证房,但也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许先生系本村村民,案涉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住宅,因2006年台风灾后政府统一组织村民建房,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证明,建房经村集体同意、符合宅基地规划,属于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形,当年政府发放建房补助,行政机关多年未提出土地违法异议,应依法保护行政信赖利益。
2.2023年项目启动征收,征收部门拒不完整公示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2025年xx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行政处罚文书认定许先生房屋非法占地,同村其余被征收户均获正常补偿,仅对许先生房屋按违法建筑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存在选择性执法、补偿标准不公问题。
3.集体土地房屋应当保障划分宅基地安置的补偿方式
案涉补偿决定存在多重违法:仅提供单一货币补偿、未保障宅基地置换/安置房选择权;遗漏土地补偿费;未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内容;仅以行政处罚文书单一依据认定房屋合法性,未综合考量建房年代、灾后重建背景、村集体审批、政府补助、无长期违法查处记录等关键事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紧接着管众律师帮助许先生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管众律师多次与当事人和征收方积极沟通协商,案件在未开庭的情况下,许先生与征收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许先生向法院申请撤诉,管众律师通过以诉促谈的方式,让案件在短短三个月内圆满解决。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浙03行初30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