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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6
点击次数: 2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xx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合法经营权,其房屋被纳入2024年9月19日某地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案涉会议纪要直接关系征收补偿安置,于是帮助申请人在2025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于7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申请人于2025年7月27日收到答复函及附件。该答复函主要内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您申请公开的xx街道办事处(2013)xx号会议纪要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万典律师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属于公开范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禁止公开情形,且已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关系到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在涉案征收项目中的补偿安置问题,非过程性信息。且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提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按该会议纪要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故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紧接着律师帮助申请人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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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6
点击次数: 0
河北:“民告官”两连胜,从强拆违法到重新赔偿,看拆迁户如何告赢区政府!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系因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引发的赔偿。原告王xx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房屋征收所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告xx区政府主张其是根据《绿地、回迁楼项目及金世界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但其未提供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评估结果合法的证据,故其作出的赔偿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原告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房屋、南店及院落一处,房屋及院落面积共计62.56平方米。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杨鑫亮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行政赔偿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区政府迟迟不给原告公平合理的赔偿,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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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5
点击次数: 4
原告王x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因行政区域变更,现为社区),2002年4月王x以5人为家庭人口在村里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面积为200.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8月,王x按照当地规定,对“2002年房屋”补办了手续,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面积为866.6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王x及其家人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14年12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县201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22日,xx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面积量算,载明总层数4层,总建筑面积954.68平方米。在征收期间因补偿安置事宜迟迟未解决,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原告提起履职之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xx县政府进行履职。2025年6月20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书》,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所辖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被告xx县政府作为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同时,其作为本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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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30
点击次数: 12
行政复议申请人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积极响应昆明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号召,经过招商引资,终由当地发改局、招商局备案获准实施,流转两村土地362.41亩(包括多年荒芜的沙地)进行火龙果种植。2021年5月,甲公司种植基地约200亩火龙果被征占,但迄今为止,甲公司未获得任何补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深入当地详细调查,经了解认为甲公司种植火龙果是当地政府为脱贫攻坚专设的招商引资项目,有招商引资协议,备案材料,项目地点也是政府指定的。期间公司为当地提供了300余万的收入,解决了3万人的就业,保证了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两村贫困户顺利脱贫,政府的脱贫攻坚任务得以顺利的全面完成。万典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帮助甲公司向政府提交《甲公司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征地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政府落实补偿事宜。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并未回复。紧接着陈海峰律师帮助甲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昆明市政府经审理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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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9
点击次数: 14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新疆某县城区有合法住房一处(证载住宅建筑面积161.12平方米、无证经营性用房面积210平方米、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05.25平方米)。2022年因县政府实施旧村改造(市政道路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疑未签订补偿协议。目前房屋已不具备正常居住条件且通行受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2025年7月27日,律师帮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2025年8月5日,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棚户区未征收房屋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申请人房屋不在拆迁计划中。万典律师经现场调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向社会发布了《xx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公告的红线区域范围内,且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处于正在建设的市政道路人行道上,该路已经修到申请人房屋墙基处,并且,房屋征收部门也同意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过,本案显属被申请人可以规避房屋征收房顶程序,属于行政不作为。紧接着陈海峰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补偿履责申请作出处理。行政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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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点击次数: 17
河南:开发商告拆迁户退100万“保证金”,反被法院判赔房又赔钱!裁判要点xx公司与章xx、章x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可以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是分开进行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实测面积260 m²,仅对其中66.77 m²按照1:1.1置换新房,对另外192.23 m²未明确如何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中,又对被告征收补偿面积中的66.77 m²按照1:0.4的比例奖励,剩余的192.23 m²补偿奖励620000元,说明620000元是补偿奖励费用,并非征收补偿费用。因此,xx公司诉称的62万元系192.23 m²的现金补偿并无充足证据予以印证。结合上述事实,xx公司诉请向章x转账的1000000元系房屋拆迁交房保证金要求退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正阳县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章xx、章x被告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告章xx在河南省正阳县有合法住宅一处,土地使用权面积102.40㎡,2017年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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