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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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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风机厂系xx居委会的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风机厂的历任法定代表人均由xx居委会负责人担任。2004年6月18日xx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烟台市风机厂原电器车间翻新后仍属风机厂,有权卖。”本案中,xx居委会以该证明中xx居委会的签章行为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和决定构成越权代表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但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相关村民议定程序系xx居委会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相对人王xx已经足额缴纳38万元款项、案涉合同已经履行近二十年的情况下,xx居委会以上述理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xx居委会和xx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区xx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4年6月18日,风机厂与王xx在共同签订的《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中约定,风机厂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整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王xx,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自2004年6月18日至2054年6月18日止50年;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王xx所有。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王xx首付10万元,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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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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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收储签了协议,但遗漏补偿项目且标准也不公平,还能打官司吗?裁判要点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该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未查清两份协议的关系等问题,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上诉人孙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被上诉人的下属事业单位xx县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诉人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收储,双方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补偿费1479100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孙xx认为该协议遗漏补偿项目,明显不公平,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涉案补偿协议仅对上诉人的房屋和部分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未对土地和基础隐蔽工程进行补偿,上诉人登记土地面积为2568平方米,但是被上诉人仅补偿了2133平方米,明显遗漏了部分面积的补偿。除此之外,据律师了解,涉案协议系上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2023年8月27日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200万元竞拍土地保证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支付完该笔200万元的保证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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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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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集体土地征收和村委会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裁判要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主体仍为乡(镇)村,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而集体土地征收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上诉人李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石家庄市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因石家庄市东南三环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李xx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李xx并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23年5月6日,村里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会议决定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5月9日,xx村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依法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8月19日,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征收项目范围内李xx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后经逐级报批,2023年8月24日,xx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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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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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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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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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浙江龙港最近案件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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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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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新胜案:经营20年的包装公司被居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房屋,怎么回事?裁判要点:被告风机厂作为原烟台市芝罘区xx居民委员会的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两原告亦认可被告风机厂的历任法定代表人由该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的事实清楚。针对案涉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告风机厂与被告王xx自2004年6月18日《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签订后履行至今,现两原告以被告风机厂无权处分两原告的财产、两被告均存在主观恶意、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为由,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被告王xx腾退涉案房地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一烟台市芝罘区xx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郝xx,主任原告二烟台市芝罘区xx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xx,理事长被告一xx风机厂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被告二王xx被告二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介绍被告一xx风机厂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被告一作为甲方,被告二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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