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1
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12
原告xx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1993年原告与A村村民小组、B村村民小组以结窝联队的名义从甲公司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该2056平米的土地以三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4、5月乙公司将该2056平方米土地用围挡围起强制占用,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控制权,原告认为乙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之后原告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原告乙公司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紧接着帮助原告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日原告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以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土地被围挡强占,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人管,行政复议也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于是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2
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14
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涉批复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01律师意见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
3
2025 - 09 - 10
点击次数: 13
当事人李x代理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李x与镇政府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背景2004年至2005年期间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政府推广发展奶牛养殖业,当时包括委托人李x在内的很多牧民应政府的号召,踊跃进行报名养殖,所养殖的奶牛系政府引进的。在后续的养殖中,因为政府所引进的奶牛没能达到当时政府承诺牧民的产奶量,牧民无法继续进行养殖。牧民纷纷要求政府退牛进行补偿,并且不断到乡里和县上反映,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和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解决牧民退牛问题,使牧民停诉息访,县政府主管养牛畜牧业的副书记找到委托人李x,畜牧业副书记称委托人李x的场地大,让委托人李x把牧民的牛都接收了,解决牧民诉求。委托人当时系愿意为政府排忧,接收牧民的牛,以使牧民停诉息访。但因牧民退牛数量过多,委托人李x实在没有那么大的草场,无法解决这么多牛的饲草料,委托人接收牧民退牛的前提系需要解决草场问题。为解决委托人草场问题,及牧民退牛问题,在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得出如下解决方案。由xx镇人民政府向xx县畜牧局申请对xx村以西4公里的2000亩荒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进行开垦,最终经县政府及畜牧局批准同意。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xx镇人民政府取得案涉地块开垦使用权。随后,xx镇人民政府与委...
4
2025 - 09 - 03
点击次数: 15
原告孙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孙xx在黑龙江省某县农贸市场有一处房屋土地,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1093.42平方米,其中院落空地881.82平方米。2022年4月26日,当地县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2022】11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24年县政府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补偿安置,但至今未对原告院落空地进行补偿,也未进行过评估。原告孙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当事人提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律程序,并向县政府邮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材料,被告xx县政府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但未向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紧接着律师又帮孙xx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双鸭山市政府作出【2025】17号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复议驳回后,郭士龙律师帮助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辩称:“xx县政府与孙xx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孙xx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县政府已对彩钢房等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和补偿,孙xx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未对征收安置补偿事宜提出异议,xx县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孙xx主张对享有国有土地...
5
2025 - 08 - 15
点击次数: 17
浙江:购房多年未过户惨遭查封,亲戚设套抵押银行,法院判决房归原主!原告项xx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第三人温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x、陈xx案情介绍原告项xx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居民,2015年8月初,原告从第三人郭x的母亲李xx处购买案涉不动产。2019年7月,李xx作为出卖人与原告作出买受人补签《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60万元整。原告母亲朱xx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现金存款10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4日现金存款6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9日现金存款4万元至郭x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9月29日给陈x现金20万元。此外,原告为李xx装修房屋三处,装修款10.5万元,双方同意以装修款抵扣购房款,综上,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51.5万元,尚有9.5万元尾款未付。2015年9月29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40万元后,第三人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作为婚房,全家人自2016年起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过户,李xx、郭x最初以房产证尚未发放为由不予过户,2020年要求原告为第三人郭x的银行贷款56万元提供担保签字才同意过户。2021年要求原告为郭x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又高达100万,原告不同意为郭x提供担保而未能过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
6
2025 - 05 - 20
点击次数: 46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裁判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未就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亦未将核查结果予以告知,径直做出涉案答复,属事实不清。申请人xx学校xx实验学校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办学校,2018年6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召开社会资本举办民办学校专题会议,决定将A中学、B二中的校舍和现有设施捆绑出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招租。申请人得知该消息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2018年7月,申请人拍得租赁权,用于创办实验学校。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县教育局签订了《xx县A中学、和B二中产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教育局签完合同,第一...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